广州,邓先生和妻子从沈阳出发,来到当地旅游,入住了一家高端酒店,可是办理入住之后,邓先生却说因为酒店服务不到位,差点因为心脏病发作让自己一命呜呼。而酒店却说,是邓先生自己情绪不稳定,酒店服务是没有问题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来源:大风新闻)
据邓先生说,自己当天下午到酒店的时候,酒店的工作人员就态度不好,自己本想问是否有军人等特殊身份的人员的特殊排队通道,但是工作人员却很不友善的回答让按规矩排队去!于是自己和妻子只能避开态度不好的工作人员,让态度好的帮忙办理了入住。
可是当晚邓先生在游泳中心游泳的时候却遭遇尴尬一幕,原本是晚上11点下班的游泳中心,却要10点下班。这让九点多进入游泳池的邓先生很是不愉快。一番交涉之后,邓先生只能自己在安全区域玩了一会。
等到邓先生想去蒸桑拿的时候,工作人员又表示,这事得找经理,可是经理到达现场后也不能解决问题,自己只能穿着湿漉漉的泳衣,站在大堂里面和工作人员交涉。
交涉过程中,邓先生对工作人员的处理问题和诉求的方式非常不满,同时患有心脏病的邓先生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
邓先生屡次告知酒店工作人员说,自己有心脏病,不要让其生气,但是工作人员却对此置之不理,仍然对邓先生不停的输出,直至邓先生躺倒在了地上。
邓先生妻子见状,立马拨打了120,而酒店却只拨打了110。最后,120赶到现场,经过抢救,邓先生的身体情况总算稳定了下来,医院诊断邓先生的病情为胸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室上性心动过速等。无奈之下第二天,邓先生就找到了另外一家酒店休息了。
邓先生表示,事情搞成这个样子,自己要求酒店退还房款,并赔偿自己为此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这个事,酒店有另外一种说法,酒店的说法是,邓先生说的很多情况都不属实,酒店里面是有监控的,案发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看监控即可。
关于游泳这个事,邓先生是晚上九点多到的,在10点的时候工作人员提醒邓先生运营时间快结束了,但是邓先生提出了异议,并且激动,之后酒店也安排了专人让邓先生一直游到了11点。
另外,邓先生也并非穿着泳衣进入酒店大堂,这些都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
对于邓先生要求退还房费,酒店也表示,邓先生从下午两点入住到凌晨一点,是享受了酒店的服务的,不符合退费规则。对此,邓先生表示,会采取措施继续维权。
很多网友对于邓先生的遭遇,也是本着“劝和”的方式,说既然出来玩了,就放松心态,不要看这个不顺眼,看那个不顺心,多多琢磨一些开心的事情。现在事情搞僵了,不能开心玩耍不说,身体还难受,实在是得不偿失。
那么,邓先生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从法律上来说,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
邓先生的诉求有二,一个是退还房费,还有一个是要求酒店赔偿自己心脏病复发的损失。
我们先看退还房费这一项,从法律上来说,邓先生主张退还房费的法律依据是要解除与酒店之间的合同。
从法律上来说,邓先生付钱定酒店,酒店提供入住和洗浴,桑拿等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具体到本案来说,邓先生最有可能还是依据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解约。
不过,对此双方是存在争议的,酒店一方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没有违约,那这时候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邓先生就得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酒店存在违约,这样才能解约要求退款。
关于邓先生主张的第二项,让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其法律依据则是酒店存在侵权。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成立,一般需要四个基本要件,1.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存在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4.当事人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在邓先生心脏病发作这件事情上,酒店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酒店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邓先生心脏病发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上述条件成立,那么无疑邓先生可以向酒店主张赔偿。
话说回来,各位亲爱的读者,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您觉得邓先生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吗?咱们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