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对夫妻投资2000万元盘活烂尾楼却被抓了引发热议,事实真相究竟如何?烂尾楼大家都不陌生,如果是写字楼、商业楼烂尾损失的是投资商和银行,但是如果是商品房住宅楼烂尾那被坑的一定是大量买房人。恒大、碧桂园等大型房企资金困难导致全国出现很多烂尾楼,买房人对此深恶痛绝。其实一些地方有一些小开发商建的住宅楼也出现烂尾的情况,这给当地买房人和基层行政机关造成很大麻烦。洛阳市宜阳县一小镇上开发商建造的住宅小区烂尾多年,一对夫妇在当地乡镇政府撮合下投入2000万元把烂尾楼建完交房,这对夫妇却被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月14日,当地警方将女子丈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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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媒体在网上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很多网友评价这是好心当成驴肝肺。一些人认为,这件事很离谱,投资盘活了烂尾楼是挽救了开发商和当地买房人、行政机关,怎么恩将仇报把人刑事拘留了?还有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可能是这对夫妇与原开发商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没签订好,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开发商为了争取最大利益报警引发的刑事案件;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此事没那么简单,也许是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全面,这对夫妻的2000万元资金从哪里来?如果是自有资金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如果是从很多人那里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筹集来的,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法行为人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什么是扰乱金融秩序?比如一方面吸收大家存款,一方面向社会发放高利贷。当然,如果企业吸收公众存款仅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购买设备、产业链升级、扩大经营范围,并不是为了货币资本经营,就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省宜阳县有个龙苑小区的楼盘,该小区由河南某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诺公司)开发,原计划三栋高楼,一排洋房。最后,只盖出三栋楼,洋房作罢。从2014年左右停工,一直“烂尾”。2019年,宜阳县将其列入“问题楼盘”解决计划内,但没有找到投资人事情没有进展。

2021年8月,徐女士和丈夫王某某与原开发商某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投资2000万元接手了龙苑小区。他们算过账,6个月内完成后期建设,盘活这个“烂尾楼”,既能小赚一笔,还能解决很多人买了房住不进去的问题。双方约定,某诺公司委托徐女士、王某某夫妇的某豪公司进行该项目后期全面建设管理。对于投资资金转入情况,补充协议作了新的约定:9月6日前转入1000万元,10月6日前,转入另外1000万元。

某豪公司向共管账户先转入了1000万元投资款。另外1000万元没有投入。所以,徐女士他们跟某诺公司约定好,要在某诺公司将约1万平米房屋(约67套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们以后,2000万元资金才可以投入使用。

但是,因为原开发商某诺公司与他人的借贷纠纷,导致龙苑小区的地块被查封,很多房屋被法院执行查封。在这种债务缠身的情况下,2019年,龙苑小区却突然开始复工,某诺公司又开始卖房。但,某诺公司主要出售的2号、3号楼仍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很多人都没签预售合同,也无法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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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因合作问题发生争议,当地政府工作组为了尽快促进交房协调原开发商和徐女士、王某某夫妇退出。王某某等投入的累计1200万元资金由某诺公司在15天内(2023年3月12日前)以现金形式转付给王某某,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由香鹿山镇政府、住建局各筹资600万元支付给王某某。

实际上,徐女士、王某某夫妇的2000万元投资并不全是自有资金,有一部分是借他人的。其中有一个张某某借给王某某几十万元。此后有人举报王某某2000万元资金是借他人的,当地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小利、张某某立案调查。张某某被警方拘留一段时间后,报送检察院批捕被拒绝,王某某却意外地被警方刑事拘留。现在不清楚,王某某的2000万元资金(实际投入1200万元)其中有多少是借他人的。如果人数超过3人以上向王某某借款,那就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特征。

企业经营或者做生意过程中,向银行借款和向民间借款都是常见现象,关键是借款用途要合法,如果借款用于放高利,或者个人挥霍、赌博等那就是犯罪,如果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那用途就合法,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犯罪。目前,警方仅仅是将王某某带走调查并没有被检察院公诉,法院没有判刑,这事还没有最终定型。但是,对于投资2000万元盘活烂尾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让人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王某某为何会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为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事情可能没有徐女士、王某某夫妇说的那么简单。但是,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谁?王某某向多数人借款、借款总数多少、借款都干什么了,是否有能力偿还?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基本的事实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筹集了2000万元、甚至更多的钱,其中有一部分没有用在盘活烂尾楼小区的投资上,而是向他人转贷,否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是不成立的。

希望当地警方是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王某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而不是根据烂尾楼合作开发过程中的纠纷,一方的举报或者人为因素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身正不怕影斜,如果调查证实王某某2000万元的资金来源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地警方要为王某某恢复名誉,地方政府要落实工作组意见,责令开发商或者有关单位返还王某某1200万元投资及收益。这对夫妇怎么也没想到,原本是“名利双收”的盘活烂尾楼投资,最后却会以刑事涉案的悲剧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