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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红伟律师承办的五起重大商事再审申诉案件,实现成功纠错,其中一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6辑典型案例。

文中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梁某某(化名)控制的公司(下称:梁某公司)、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均系某投资股份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的股东,梁某某既是”梁某公司“同时也是”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梁某某同意,商贸公司向投资公司借取一定款项,商贸公司到期后暂时无法偿还。该借贷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进行入执行程序,投资公司作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商贸公司在投资公司中持有的股份(下称:标的股份)进行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标的股份在评估过程中,被通过”时点选择、方法选择、参照标准选择“等方法进行了严重的价值低评,不仅如此,在梁某某主持下,投资公司召开了违法的股东会议,进行了违法的表决,违法决议由梁某公司持有标的股份,行使股份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优先购买权。某市中院执行人员,在未对债务人商贸公司及投资公司所有债权人征求明确同意意见的情况下,也未经公开拍卖程序,根据投资公司违法的股东决议,径直将标的股份按照“以物抵债“方式违法裁定给了梁某公司。

商贸公司立即向某市中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某市中院执行局裁判庭作出了基本正确的裁定,撤销了以物抵债的裁定。投资公司随后向某省高院提起执行复议,某省高院竟然维持了违法的"以物抵债"裁定。根据该违法的生效裁定,标的股份被强行划转给梁某公司,并通过工商程序进行了股权变更,严重侵害了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商贸公司多次申诉、信访、向纪委监委反映,均无法启动纠错程序。

该案明显的错误在于:股份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即使是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在公开拍卖程序中行使,以保证股权价格为经过充分市场竞争后的公平价格。该案的实质是:梁某某借助违法的司法程序获得对投资公司更多的股份,从而获取更大的控制权,以最终获得投资公司名下地产项目更大的不当利益。

杨红伟律师介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启动申诉,经过一年多专业化努力,才被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程序裁定撤销某省高院的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