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虎

莲花味精曾是味精第一品牌,其所在的企业创下了全球味精最大产能的纪录。伴随莲花味精公司经营的失败,其控制权发生了多次变更。

而借给莲花味精的一笔2500万元,风波不断,不仅已经逾期多年,而且诉讼频繁。为了讨回欠款,债权人惠大军穷尽司法手段,历经了基层法院、两地的中院、河南高院,甚至到了最高院,几乎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但最后又回到了原点。

借款收不回来,不是因为债务人缺乏支付能力,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一波三折。周口中院、郑州中院的判决虽然都确认了惠大军的债权人身份,但是河南高院在二审时,却否认了惠大军凭据真实原始银行转账凭据主张的债权,因此推翻了惠大军的债权人身份。

“莲花集团公司资本方和周口地方官员勾结高院庭长,堂堂一个副庭长领着五个法官,官商结合损害司法公平公正。”惠大军在《举报信》里如此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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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河南省项城市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刘虎 摄

01

2500万债务到期后“莲花”反悔称合同无效

据收款收据、进账单等材料显示,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莲花集团)分别于2003年7月3日、8月20日,向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化工)、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辰投资)借款1500万元和1000万元。作为条件,莲花集团为河南恒生中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生中科)向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举报人惠大军告诉笔者,虽然是上述两家公司给莲花集团转账借款,但是他才是真正的债权人。这笔钱的转款路径是,惠大军以实控的郑州开鑫贸易有限公司和郑州蓝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格林化工、北辰投资转款超过2500万元,对方又将这2500万元转借给莲花集团。

一份签署于2004年6月2日的《协议书》显示,作为甲乙方的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同意丙方莲花集团将所欠甲乙方借款2500万元的相关债务转让给丁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莲花股份,莲花集团为其控股股东),由丁方承担向甲乙方偿还借款的义务。丁方保证本协议所述债务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甲乙方清偿,若逾期未还,丁方须承担违约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戊方恒生中科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办理3000万元借款的展期手续,丁方即莲花股份继续为戊方借款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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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主体签署的《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时间到了2007年6月16日,变故发生了,债务人莲花股份并没有按照“五方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偿还2500万元借款,而是一纸诉状将协议中的其余四方起诉到了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法院。莲花股份称2004年《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诉请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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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发区法院。刘虎 摄

莲花股份诉称,一方面,按《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的前提是拟转让之债应具备合法性。本案中,因拟转让之债(2500万元借款)违反金融法规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当然不具备转让条件。因此,《协议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莲花集团获得的借款后全部用于集团经营所需。该债务若由上市公司莲花股份偿还,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还必将损害包括广大股民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2008年8月28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经缺席审判,并向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和恒生中科三家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称上述民事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该判决书认定,2500万元借款属于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高新区法院判决:上述5方主体于2004年签署的《协议书》无效。但上述三家公司因均未收到判决书,对此并不知情,且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自2006年一直在向莲花股份发律师函确定债权时效。

2015年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在周口中院起诉莲花股份还款时,莲花股份出示了郑州市高新区法院2008年的判决书,格林化工与北辰投资只能向周口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调取案卷,发现庭审记录、传票等相关文书都是空白的。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与一同前往的律师对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作出质疑,并通过向河南省政协控诉上访后,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不得不作出再审决议。再审与2016年9月10日开庭,后依然判决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败诉。对于再审结果,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和恒生中科不服,上诉到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仍然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再审裁定,指令郑州中院再审此案。郑州中院再审后最终作出(2019)豫01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该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判决莲花集团以及莲花股份与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双方就借款《协议书》进行的第一次诉讼交锋,仅仅只是一个铺垫。惠大军的债权人身份认定,围绕其展开的诉讼更为复杂。不仅用到了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官司更是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

02

借出去20年,多个诉讼都无法确认债权人身份

惠大军称,他之所以要向多个上级部门举报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正,是因为他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债权人身份却得不到确认,参与的多个诉讼换不来公正的结果。“有人在影响司法公正。”

一开始,惠大军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莲花集团、莲花股份,和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郑州中院受理后,莲花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作出(2019)豫01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周口中院处理。

对此裁定结果,惠大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高院作出(2019)豫民辖终175号民事裁定,撤销郑州中院裁定,该案仍由郑州中院管辖。郑州中院于2020年1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1月8日作出中止审理裁定。2020年9月15日二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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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法院。刘虎 摄

之所以惠大军能以适格的主体起诉莲花股份和莲花集团,是因为惠大军于2019年5月12日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一、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作为甲方、乙方,共同确认2003年向丙方惠大军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

息至今未清偿。现甲方、乙方双方确认欠丙方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付,截止签订本协议之日利息9715万元,本息合计12715万元。

二、根据2004年6月2日《协议书》,甲方、乙方对莲花股份及莲花集团享有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到期债权。且根据(2019)豫01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协议书》合法有效,甲方、乙方对莲花股份及莲花集团所享有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到期债权合法有效。

三、甲方、乙方与丙方经过协商,甲乙双方为偿还所欠丙方债务,甲方、乙方均同意将包括但不限于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到期债权权益全部转让给丙方享有,用以偿还所欠丙方债务本息,由丙方向莲花股份、莲花集团以债权人身份主张债权权益。

四、甲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即日向莲花股份、莲花集团有效送达债权转让通知。通知两债务人按照《协议书》约定向丙方履行偿还债务的合同义务,全面协助和配合丙方主张本协议所涉债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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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大军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受访者供图

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惠大军本以为这下就能顺理成章讨要欠款。然而,事态的发展完全出乎了他的意料。

03

郑州中院确认债权,河南高院撤销判决

惠大军向郑州中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惠大军对二被告莲花股份、莲花集团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545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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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楼顶的新logo。刘虎 摄

惠大军的《起诉状》称,依据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被告莲花集团、莲花股份、案外人恒生中科于2004年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被告莲花集团将欠付第三人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股份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同时被告莲花股份承诺上述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清偿,否则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协议书》签订后,二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被告莲花股份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案件几经审理,最终经郑州中院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莲花股份的诉请请求。依据协议书和生效判决书,二被告均负有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应当偿还所欠第三人借款本息。2019年5月12日,惠大军与第三人格林公司、北辰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向二被告有效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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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向莲花股份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受访者供图

综上,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拒不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债务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惠大军提起诉讼。后因审理过程中,莲花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故惠大军变更诉请,请求确认本案所诉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

对于惠大军的起诉,被告莲花股份答辩称:由于在债权申报中,转让之前的原债权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向其重新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本身就是对本案惠大军依据的债权转让协议的否定,故应驳回惠大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莲花集团答辩称:莲花集团起诉格林化工、北辰投资、惠大军等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一案,河南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周口中院审理该案,惠大军本案变更诉请后与莲花集团所诉案件的诉请相同,故本案应移送周口中院审理。因原债权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已经向莲花股份申报债权,说明本案所诉债权转让已经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述称:借款应当偿还,他们已将对莲花股份、莲花集团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惠大军,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惠大军对其拥有对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合法债权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证明惠大军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院已生效判决认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股份、莲花集团、恒生中科之间签订的五方协议书真实有效。依该协议约定,莲花集团将所欠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相关债务转让给莲花股份,由莲花股份承担偿还借款。

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后与惠大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依据五方协议书对莲花集团、莲花股份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到期债权权益全部转让给惠大军享有,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并已对莲花股份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故惠大军诉请要求确认其对莲花股份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债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五方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莲花集团所负债务已由莲花股份承担,莲花集团已不是偿还债务的主体。

2020年9月17日,郑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惠大军对莲花股份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被告莲花股份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27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撤销郑州中院上述判决,驳回惠大军的起诉。

当惠大军向郑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时候,债务人莲花股份和莲花集团也没有“闲着”,莲花集团另辟蹊径,对惠大军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事也另行提起诉讼。

04

债务人“另辟蹊径”提起另诉,高院改判两个中院一审判决

莲花集团向周口市项城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惠大军和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之间的债权转让。该起诉讼因突破级别管辖,后移送至周口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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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大门口。刘虎 摄

莲花集团诉称: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相同、住所地相同,财会人员相同。两家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格混同。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和惠大军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公司为规避债务恶意转让债权,与惠大军之间的债权转让协应为无效协议。莲花集团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对格林化工持续公告追偿,莲花集团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周口中院查明,2000年11月30日,格林化工与项城建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建行贷款1200万元,莲花集团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2年3月29日,格林化工再次向建行贷款3800万元,仍由莲花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6月28日,项城建行将其对格林化工共计两笔借款合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该办事处又将其对格林化工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2008年7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莲花集团在郑州中院的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第六条约定“莲花集团将600万股过户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后,即视为已偿还完所欠该公司的全部债务。”至此,莲花集团作为格林化工的担保人,以其持有的600万股莲花股份股权,抵偿了其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务以及对格林化工的担保债务。

周口中院对该案的焦点问题进行认定:

1.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并不是同一个民事诉讼主体,莲花集团并非北辰投资的债务担保人,因此对北辰投资不享有追偿权;

2.关于惠大军和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莲花集团对北辰投资并不享有合法追偿权权,北辰投资与惠大军之前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不影响莲花集团的合法权益,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因此法院对北辰投资与惠大军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格林化工与惠大军之间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惠大军提供了郑州开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和全国农村信用社进账单一份,付款人是开鑫贸易公司,收款人是格林化工,金额是2000万元。惠大军主张该进账单上的2000万元是当年其借给格林化工的钱,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开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转的。除此之外,他与格林化工并无其他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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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化工收到郑州开鑫贸易有限公司转款两千万元的《进账单》。受访者供图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推定格林化工与惠大军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莲花集团主张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3.因莲花集团对北辰投资并不具备追偿权,故其无权主张北辰投资与第三人惠大军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其起诉确认北辰投资与惠大军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2020年7月30日,周口中院作出(2019)豫1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驳回莲花集团的诉讼请求。

对周口中院的判决结果,莲花集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审理认为:

关于法院能否审查北辰投资向惠大军转让债权行为效力的问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虽非一人公司,但这两个公司的股东均为张恒、田连英夫妻二人,因此张恒、田连英对其财产未与该二公司混同以及该二公司财产未混同也负有举证责任。《债权转让协议》中,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共同确认2003年向惠大军借款3000万元,并未区分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各自向惠大军借款的数额。莲花集团权主张北辰投资向惠大军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审查北辰投资向惠大军转让债权行为的效力。

关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转让2500万元债权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1.惠大军提交的两张《进账单》显示,转出款项的主体分别是蓝天公司和开鑫公司,享有债权的是惠大军,惠大军如何分别从蓝天公司和开鑫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惠大军未完成举证责任。2.惠大军提供的两份《进账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足以证明其对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享有真实的债权。惠大军主张其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莲花集团主张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惠大军双方恶意签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损害了其利益,因而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2021年5月11日,河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周口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2.确认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共享的本金25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的行为无效。

河南高院的判决直接改变了周口中院、郑州中院两地中院的判决结果。

对高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惠大军、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惠大军的再审申请。

对于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做出的驳回再审申请,惠大军也颇有异议:既然是河南高院以“当事人未到场惠大军未能完成举证”而判决其不享有债权,从而改判了周口和郑州两地中院的判决结果,四巡法官表态再召开听证会,从而更加客观展示资金进出的真实性,未想到在两个多月后居然直接驳回,这其中究竟有什么奥秘?

05

穷尽司法程序难以确认债权人身份,愤而举报“枉法裁判”

20年过去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可以说惠大军已经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债权转让被认定无效,意味着债权人身份无法确认,借款回收再一次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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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法院。刘虎 摄

高院判决后,惠大军向中央巡视组、河南省纪委等多个部门实名举报现已退休的河南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永伟及法官黄爱玲、申希江,称他们枉法裁判,勾结莲花集团官商结合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惠大军在《举报信》里称:

一、王永伟玩转两个合议庭径自改判两个中院一审判决,是对司法威严的蔑视。通过一系列长达多年的诉讼,真正的债权人是他惠大军极力抗争莲花集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才赢得判决莲花股份还款。从这一系列诉讼过程可以看出:莲花集团一直妄图利用司法手段逃避偿还债务。

二、诉讼中司法不正常。莲花集团勾结司法另一个的表现是,在他向郑州中院起诉后,莲花集团反而跑去周口项城法院另诉主张撤销债权转让来对抗,又撺掇着突击破产等一连串的恶意操作,是妄图通过司法干扰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最终,周口中院具有良知的法官未敢枉法裁判,判决驳回莲花集团的诉讼,可见,莲花集团在周口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无理搅缠之诉。

三、河南高院一是以“推断”表述惠大军与格林、北辰二公司恶意串通,二是根本没有审查莲花集团行使撤销权所依据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惠大军2003年向格林化工、北辰投资转款超过2500万元,背景原因是恒生中科是已过上市辅导期的准上市公司,具有良好信誉、丰厚效益,格林化工是他们第一大股东。格林化工和北辰投资又将收到他的2500万元转而借给莲花集团,同样没有借款合同,同样只有一个转款凭据。民五庭两个合议庭在受到副庭长王永伟的错误影响下,否认惠大军凭据真实原始银行转账凭据主张的债权,反而推断与格林、北辰公司是恶意串通,是特大谬误。为什么高院判决我未完成举证?首先开鑫贸易惠大军是大股东也是法人,第二蓝天钢材的大股东和法人弓镇山、股东及公司都文字书面提交了“此款是惠大军的”证明文件,高法却未采信。为何不采信?为何被王永伟掌控的高院两个合议庭在接到莲花股份上诉开庭后一个简单的二审判决居然要近十个月才下判决书?第三,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在明知两地三院判决有出入的情况下开一个听证会就那么难吗?

莲花集团行使追偿权主张撤销是没有经过诉讼判决,基于作为格林化工(不包括北辰投资)的一笔债务的保证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仅仅是在另案的处理中免除了莲花集团所担保的包含格林公司债务在内的担保责任,而非受让或者清偿债权。河南高院根本没有审查莲花集团行使追偿权所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清偿的数额是多少,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为高院副庭长,王永伟无视《担保法》第十二条追偿权的行使以及《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玩转两个合议庭枉法裁判,以推断方式改判惠大军与格林、北辰二公司之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直接改判两个中院一审判决,明显是大错特错。

惠大军在《举报信》里称:王永伟是周口人,与当地官员、莲花集团资本方勾结,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必须得到严惩!

值得一提的是,据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23年5月12日消息,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郑献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该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农业政策性投资机构,截至2020年底,公司注册资本300亿元,投资规模超过2000亿元。而这个郑献锋,正是当年代表莲花股份签署5方协议的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惠大军告诉笔者,郑献锋就是这笔借款收不回来的幕后黑手。当时自己为何没有直接将款借给莲花集团,一是因为莲花集团在2003年时已经风雨飘摇恶闻不断,二是恒生中科也是已过会的准上市公司,恒生中科和莲花味精本身就是互保企业,郑献峰所在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是恒生中科的二股东,正常的借贷关系怎么形成的五方协议,也只有当事人知道了。

惠大军表示,无论如何,他将会把维权之路走到底。“难道莲花集团借款20年不用还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