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辛辛苦苦攒了15万元钱,她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将钱存起来,因为一时半会用不上钱,起来最放心,到了时间还能拿到一笔固定的利息。

女子仔细的记着定期存款的时限,在刚刚到了时间的时候,她准时到将钱取出来,准备继续转存,这样她就可以继续拿着利息。女子拿着存单和证件,排队办理业务。

女子在办理业务时,将自己的需求告诉柜员,柜员忙着为女子办理好业务,并让女子签字,女子认为一切都办理成功后,她再次将存单接过来准备放进包里。

可是这次女子仔细的看了一眼存单上的字,让女子感到意外的是,她的需求是转存15万元,单子上写的却是购买,女子心里又是急又是怕,于是她找到柜员,要求给自己一个解释。

女子有些生气,当场质问柜员:我是来存款的,不是怎么变成了购买,购买是什么意思?购买什么了呀?对于女子的质问,柜员竟不急不慢的说:存款就是购买,购买就是存款。

女子要求柜员给自己一个说法,是不是将存款买成了理财产品,如果再我不说清,过后你们就认认账了。而女子也明白,理财是有风险的,若是亏了本,女子是要自己承担的。

女子担心钱有去无回,事后该行又不承认,柜员见到女子在拍,便起身离开了,还叫来了保安。女子越想越气,回去之后便将这件事发了出来。

对于这件事,调解员也出面进行了解,在向该行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应竟是,我们无权解释这个问题,我们无权解释。再当调解员问道:怎么无权解释,她是不是该行的工作人呢?工作人员说了句再见,就挂了电话。

女子拿着存单去存钱,其与该行之间形成的就是储户合同关系。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简单来说,女子有对财产存取自由的所有权,该行应当积极的为女子服务,及时的,无法条的为女子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次,女子在拿到存单时,却发现存单上写着购买两个字,在没得到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女子的业务,该行应当承担责任。

女子在柜台上存前,柜员代表的就是该行,该行没有按照储户的意愿进行存款,该行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对于存款自愿的原则,存款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该行没有按照女子的要求,未经女子同意将存款变成了购买理财等产品,女子有权要求撤销。

作为存款行应当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和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由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这也是从业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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