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听我说一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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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施工企业缴纳。

法律依据:1.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 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认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法律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7条规定:“……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2条规定:“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4. 2019年6月20日,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提出,推行以工程保函代替保证金,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比例

我国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法律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7条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5条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4~6条的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四、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专业性较高,建议在产生纠纷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给本律师留言咨询。

本文参考《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