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本论坛2015年3月11日的一篇文章。2023年2月21日又发表,本次论坛再次发表,其目的是再次呼吁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随意不得

有权不可任性,同样表现在安全生产治理中。

理论与实践表明,安全生产治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治理的核心内容。

——可见,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生产治理中如此重要!

【重要,但不一定重视】

可是至今为止,关于何谓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有哪些,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中飘忽不定,没有一个固定的说法,随意性很大。我们可以从有关从事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甚至是有关领导那里了解到,他们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含义及内容是不很清楚的,最起码没有一个准确一致的说法,在日常安全生产治理的表述上有时很随意或任性。

不信,我们可以做这么一个测试:请你或请你身边从事安全生产治理的人员回答何谓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多少项安全生产条件?

不知有多少人能够正确回答?

【不重视,何以提高?】

如果从事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不能完整地表述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是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呢?

这恐怕就是我们安全生产治理中存在的一个严峻问题!

不懂得安全生产治理实质,不了解安全生产治理的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如何提高?

【新法没有解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一词出现16次,但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阐述,在有关安全生产法条文解释中也没有给予说明,有关安全生产法的权威性解读文章中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解读存在模糊不清的说法。

这么重要的概念,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未作明确解释,使人感到遗憾。有关高层次领导在阐述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时也往往做出随意的表述,可见我国在安全生产治理中对安全生产条件概念的轻视。

【有关法规已有说明】

实际上,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已有相应的法规给予确认,这就是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有关标准规范也给予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定义,即:所谓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我们理应根据这些内容,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概念及内容作出权威性的解读。

【法规之间存在歧义】

虽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但在有关行业治理部门中,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有所调整,例如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治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12项,少了“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内容,说明在“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方面,有关部门有不同的意见。

【存在歧义,没有说明?】

既然在制定法规中有不同的意见,为何在审定法规时没有对不同意见进行必要的审核,或在公布法规时对分歧意见作专门的说明?惋惜,至今没有见到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条件条款的解释,更加说明在制定法规时有关权力部门是那么的任性,只要写入,无论你有何意见都难以改变。

任性的表象还表现在虽将安全生产条件条款内容写入法规,但是在后续的法规中,又不再提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条款,表现出在安全生产治理立法上的随意性——任性更强烈。

【建议】

既然已有法规确定了安全生产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就应当在其它有关法规中统一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而不能朝三暮四,随意表述。如果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有个别的歧义,就应该和谐做出统一的解释。总之,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内容,决不能在其解释上或应用上存在难以确定的挑选。

安全生产治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治理的核心内容。

李克强总理说:“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新修改的立法法马上出台,有关立法行为将不会再那么任性,将越来越规范。

我们相信:只要从国家层面上、从法律层面上重视安全生产条件,我国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才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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