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结果: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亮点:涉案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法院采纳律师建议。

焦点:

1、本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Z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3、Z某某是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上午,Z某某与Z某甲、Z某乙、W某某,四人一同前往广西某县购买毒品,Z某某将七十二万元现金用红色八宝粥箱子藏好,并放在其乘坐的车辆后尾箱上。Z某某与W某某驾驶一辆汽车到广西某高速路段处与N某碰头,到达广西某县后,W某某将钱交给广西接头的人。

当W某某在草丛中找到海洛因后,即把装有海洛因的袋子带回车辆,并藏在红色八宝粥箱子中,然后由Z某某驾驶该车辆一起往广东湛江方向行驶,当Z某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口上高速往湛江方向路段与Z某甲驾驶的汽车会合后,为保证运输毒品安全,安排W某某将装有六块毒品海洛因的八宝粥纸箱搬到Z某甲驾驶的银色汽车,Z某甲去开Z某某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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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Z某甲驾驶银色汽车载着W某某在后面跟着Z某乙和Z某某的汽车往湛江方向行驶。

途中,Z某某还通过微信电话与W某某联系,要求Z某甲跟着Z某乙的汽车保持约两公里距离驾驶,并将前面路况告知Z某甲,让Z某甲小心驾驶汽车以防止被查获。当Z某乙、Z某甲分别驾驶汽车回到往雷州方向某服务区前方约两百米处,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W某某处扣押到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及现金四万元。经称重,现场扣押的六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114.14克,Z某某成功逃脱,2023年2日14日在某养殖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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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Z某某其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松涛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未认罪,在案证据状况对其不利,涉案毒品数量大,辩护难度大。

通过去检察院调取案卷进行阅卷,得知犯罪嫌疑人Z某某存在翻供、不认罪的情形,综合本案侦查阶段的证据来看,本案同案人供述与辩解、查获的毒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银行流水记录等各项证据都指向Z某某实施毒品犯罪。

(三)检察院对Z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律师团队分析辩护策略,以Z某某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进行罪名辩护。

(四)通过反复分析以及沟通,获取被告人和家属信任,被告人同意认罪。辩护人以本案的情节不应被判处死刑为由进行量刑辩护。

(五)庭审辩论,辩护人以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充分分析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其不应被判处死刑,辩护有力。

(六)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Z某仅犯有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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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一、法庭认真审议了李律师的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Z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Z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

现有证据中,Z某某没有承认过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其扣押的手机并没有查到其贩卖毒品的证据或线索,没有购买毒品的人员及证人指证其贩卖毒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贩卖过毒品。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Z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

即便Z某某的认罪笔录,也只是承认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同案的Z某乙、Z某甲并不知道Z某某购买毒品或者购买毒品的用途,同案的W某某、N某也无法证明Z某某购买毒品的用途,扣押的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查明Z某某接受他人订货贩卖毒品或Z某某有购买毒品用于出售的意图。Z某某也没有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毒品用于出售。

(三)Z某某不是贩毒人员,查获的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吸食者车辆查获的数量较大以上毒品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通常认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Z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定性无异议,认为Z某某具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处理。

(一)Z某某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过程,虽然之后翻供,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且Z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在公安布控下实施的毒品控制下交付,且有特情介入的可能,引诱被告人犯罪,犯罪结果不可能完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受案时间早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本案很有可能是在公安布控下交易毒品的。根据本案《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为2022年12月6 日5时10分,简要案情描述:“2022年11月份以来,我局禁毒大队在侦查办案期间发现一名以“阿X”为首的广西贩卖毒品团伙,长期在广西向我市湛江籍男子贩卖毒品,湛江籍男子在广西购买到毒品后并将毒品运 输至湛江SX、LZ、LJ等地进行贩卖,毒品交易量特大。”表明在案发12月6日之前,警方已经获得N某等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线索,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其次,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公安已经提前进行布控。根据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广西民警的行车记录仪在案发地记录案发情况,再加上在本案中毒品交易完成后,毒品案件涉案人员离开交易地点很短的时间内被抓获。说明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完成的。

最后,毒品卖家W某甲没有在案卷材料中,可能是隐匿身份人员。在本案中,毒品交易的上家W某甲并不出面,而是委托其他人员N某出面交易。W某甲是最终通过另案处理,极有可能是“卧底”侦查和“吸毒人员”引诱等方式侦办的案件,导致毒品卖家没有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综上所述,本案整个毒品交易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有效管控当中,毒品的最终流向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会流入社会,被告人犯罪Z某某不可能得逞,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四)Z某某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

(五)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Z某某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Z某某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应当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五、死刑适用问题之规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当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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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虽然案涉毒品数量大,除此之外,被告人Z某某没有实施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且其不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也没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判处死刑的严重情节。另外,本案还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致使犯罪未遂、不排除特情介入和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应当判处被告人Z某某死刑,恳请法院审慎地决定死刑的适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可以对Z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鉴于案发时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原判判决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暂缓执行会给犯罪分子以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理,法院在判决时兼顾了公平与正义,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审查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证据是关键,充分考虑到案件的证据状况是否充分,如果在案证据充分,那么做无罪辩护没有意义,那么需要及时寻找和分析从轻、减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以此尽力为被告人最大利益。在本案中,通过充分分析案件的证据状况,发现证据相对充分,辩护人及时将辩护策略从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宽的处理结果。

此案不仅对于我们加强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展现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成熟和合理性。法律的适用要坚守公正和原则,合理的辩护对于确保正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公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