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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8篇文字

又降低了,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又降了,超过的利息为什么可以不还?

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又降低了。2023年8月21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降低为13.8%。这个利率是跟着LPR走的,按照LPR的4倍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了调整。

那么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最高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为什么可以不还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最早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当时的司法解释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2015年的这个规定,利率超过36%的这个部分,直接被视为“无效”,就是法律上等于没有。

但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这段利息,法律并没有认定是无效,只是你如果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这部分利息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判决你胜诉。

这种规定的方式,像什么呢?

很像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你的民事请求权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并不认为这个权利在实体上就消失了,只是规定你丧失了胜诉权。

可能有人觉得,没有了胜诉权就等于是没有了民事权利,其实这个差别是很大的,具体就不展开了。只要先记得实体权利还在,就行。

前面说的是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

到了2020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出了一个新的规定。

在这个新的规定里面,没有再提到超过多少利率是无效的这样表述。只是简单的规定:

“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也没有提到假如已经支付了超过最高利率部分的利息,能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的问题。

正因为新老司法解释在规定上如此不同,有些人困惑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超过最高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在法律上是不是无效呢?

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方面存在争议,需要更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明确。

甚至,我在个别案例中看到,有的法官在判决中为了论证。还运用了比较新老司法解释的方法。

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完全没有那么复杂。

很多人没有留意到,2020年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司法解释的更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当调整以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约定的利息超过最高利率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法律条文中出现“禁止”一词,就意味着违反这条规定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就是依法无效的。

有了民法典这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然就没必要再重复了。

所以,2023年8月21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变更为13.8%,超过最高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就是无效的;假如还钱的时候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利息,那么还有权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