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普罗的独白

编辑|巴普罗的独白

经由研究罗马法之学术研究的嬗变过程,并将罗马法与中世纪的具体社会、经济、政治与知识背景,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作整体研究,从而揭示了罗马法为后世所继受的理论一脉。同时,通过研究中世纪三大法律,即罗马法、日耳曼法与教会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以及主要以罗马法与教会法为基础所融合而成的一种共同法。

借此揭示与洞见罗马法为后世继承吸收同化的制度与规则之根由,并借历史比较的方法对罗马法的蜕变及其固有之特质而进行析微探幽。本章内容则以国别与具体历史、经济社会状况为例,对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具体的渗透与适用进行探赜索隐。

罗马法在法国的演化

法国到1804年民法典制定之前,在法国大约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律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为习惯法区,南部为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粗略之分。这也不是说北部完全拒绝罗马法。高卢是被划分不同的、独立的部落王国,而最重要的是萨利克法兰克王国,公元6世纪初统治了整个高卢,该王国公元482年——751年由墨洛温王朝所统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公元751年——987年由加洛林王朝统治,每个王国适用自己的习惯法,萨利克王国适用萨利克的习惯法,勃艮第王国适用勃艮第习惯法。但高卢——罗马人的法律属人主义原则而得以适用罗马法,至少在私法问题上如此。因此适用高卢——罗马人的法律有勃艮第罗马法与西哥特罗马法。而且直到公元11世纪西哥特罗马法是西欧了解、适用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公元10世纪中期,在昂古莱姆和克莱蒙,有教养的贵族犹能记起罗马法,直到13世纪两地才不实行罗马法;另一方面,在后来才实行罗马法的维埃纳或纳尔榜地区,一小部分人仍使用《萨利克法典》,公元918年在图罗森的阿尔古纳已经开了法学家大会,不同法律习俗的专家互相辨别身份后,确定大会包括:八个罗马法官,八个哥特法官,仅有四个法兰克法官。

再如,位于实行罗马法的阿基坦地区的图卢兹,是哥特王国的首都,但直到公元933年仍由遵守《萨利克法典》的法兰克人家族后裔,一位侯爵统治着。然而公元864年,加洛林的国王提到南部地区时,仍把它看作遵守罗马法的地区,因此涉及农民事务时,他就引用罗马法,相反北部地区的罗马法正在消失。

甚至在贵族中也不流行了。在关于两个修道院之间的诉讼中,尽管规定教会的案件必须用罗马法断定,但是没有一个法官能够运用巴黎留存的罗马法,这就说明在“法兰西亚”的大城市周围,有资格宣布法律的自由人不再了解本地的(Vulgar)罗马法,只了解法兰克的习惯法。

“如果你想找一个罗马法学家,你必须从奥尔良启程,而且进入一个特殊地区——加蒂奈的时候才能找到”。
法国南部的罗马法

罗马法对法国南部的影响时间较早,而且对法国南部的影响也分为罗马法之学术与罗马法贬低之适用两个方面的影响。罗马法之学术研究,正如维诺格拉多夫在其《中世纪罗马法》之罗马法在法国部分所论,“我已注意到意大利绝不是11世纪所呈现的文明复苏迹象的仅有国家。法国也正在迈向文化与学术之新理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果意大利生活在为波伦亚的兴起做准备,那么法国生活在为巴黎大学的繁荣聚集力量。后者的进程致力于艺术、神学与教会法,但是构成学术研究之重点的伟大的经院哲学运动在任何地方比巴黎大学都更加影响有力,所以它不可能不对法律学术产生影响。经院哲学表现了一种其本身必定间接地使法律研究受益的知识力量的增强”。

接着维诺格拉多夫列举了法国法律学术之研究成果:《彼得简编》(ExceptionesPetri或称之谓Excerptsbypeter),它是罗马法之学术研究在法国南部复苏的明证,它的内容多取自《民法大全》。当然,法国南部的罗马法之研究具有典型的实用特点。

另一部显现源于法国12世纪初期的法律著作是《民法大全简编》(Brachylogusjuriscivili),该著作是针对罗马法教学的一部简明与学术性的手册,该手册保留注释法学家的影响,但就它的编排材料与论述规则方法仍然有着自己的创新性。

而后世研究表明,对于法国南部的罗马法复兴,就是在普罗旺斯为法官们编订的《查士丁尼法典》摘要,即《法典》(LoCodi)。这部法典也并非用拉丁语而是使用普罗旺斯语来论述罗马法,且深受注释法学家的影响。

一方使用另一方之物品的责任规则极大地体现了罗马法学家的聪明才智,而LoCodi在移用该规则时,却完全混淆了罗马法对过失、重大过失与欺诈的区别。“既不能区分过失(Culpa)、重大过失(CulpaLatior)与欺诈(dolus);

另一方面该法典也受到了罗马法之一般学说理论的影响,也就是习惯法规范与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罗马法之一般学说理论。例如就一方欺诈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该法典一般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但在具体细节方面《法典》(LoCodi)有别于《查士丁尼法典》”。

十分自然,罗马法对法国的渗入与影响,在中世纪开始也首先是通过罗马法的知识的传播。而知识的传播,源于波伦亚法学院的影响,它一方面引来了法国的许多学生到此学习;另一方面是波伦亚法学院的信徒学们到法国去。如最为杰出的注释法学家之一Placentinus,后来成为法国南部的蒙彼利埃法学院的一名著名教师。

这一法学院位于主要适用罗马法的地方,而且该法学院也是对法国其他地区产生深远影响的中心。复兴于意大利之波伦亚的罗马法研究在法国能够找到生长的土壤主要因于法国达数个世纪演化的民族法律的基本制度,也就是法国自身之法律的发展,同时也归因于法学知识积累与发展。

公元1312年腓力四世所设立的奥尔良法学院成为《地方习惯法》的法律教学的权威代表,当然法律作家的活动,以及首先在法国自己的蒙彼利埃法学院,后在奥尔良法学院的法学学术影响为这种官方的措施提供了基础。日耳曼习惯法的决斗审判因于王室法院的建立与司法权之扩大其适用越来越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伴随着巴黎高等法院所形成的一套系统的、健全的证据举证方式,证据也发生了改变。这种变化也主要因于王权的强大与对法律的持续不断的研究。就持续不断的法律之研究所受罗马法影响而言:有《对友之劝告》(PierredeFontaines),他的《对友之劝告》既证明了对成文法(罗马法)之兴趣,又证明了对成文法了解之少。

Fontaines只是简单地摘抄了《学说汇纂》与《法学总论》,但并未对二者进行协调与解释。另外最具影响的是奥尔良法学院的《司法与答辩》。它的342条之内容,有197条之内容源于罗马法,其它内容来自习惯法。还有一部以圣·路易之名的法律汇编,该法律汇编前9章内容来自圣·路易的法令。

另一编的其他段落内容选自图尔——昂儒的习惯法,第二编的内容由奥尔良的习惯法构成,这两部分内容保留有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片断,尤其摘抄奥尔良的习惯法受罗马法之影响更为明显。最后,受罗马法影响最大的还有《博韦的习俗与惯例》,它是由菲利普·德·博马努瓦尔编订的。

博马努瓦尔是博韦地区克莱蒙的邑长与法官,“曾在大学学习过并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全面培训。他也熟悉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法。他除了是一位素养良好的法学家之外,还是一位有洞察力和思维敏锐的思想家”。博马努瓦尔通晓罗马法,他灵活与自如地掌握罗马法内容,且并不完全为罗马法所局限的运用罗马法。

当然在《博韦的习俗与惯例》中的序言他给自己提出了并不太高的要求,也没有太远大的目标。他只是想罗列出本人所熟悉的克莱蒙地区地方习惯法的具体内容。而且他所编订的内容主要就是克莱蒙地区的地方习惯法。只有当有疑问时,他才会求诸于相邻地区的习惯法,乃至于最终参考整个法兰西的习惯法。

但是《博韦的习俗与惯例》,按照维诺格拉多夫对它的序言分析,他认为博马努瓦尔引用与参考了罗马法。博马努瓦尔很大程度上并未涉及成文法但涉及了部分源于罗马法的习惯法。

在《博韦的习俗惯例》中,博马努瓦尔分析了中世纪中期的博韦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例如:伯爵法院、教会法院、领主庄园法庭、城市法院与商人法院,这些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并适用习惯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