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主编过一部长达70年的法院志,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深有体会。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仅从历史的角度,以管窥豹,探讨中国法律变革的几个关键节点,简述中国法律不断发展完善的历程。

网上关于中国法律发展分为哪几个阶段的文章颇多,各有说辞。但笔者从历史的角度,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更能体现国家司法改革的关键节点:起步和探索、停滞和坎坷前进、正规化建设、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化建设、全面发展和完善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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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其中为什么将“正规化”和“规范化”区分开来?因为“文革”打乱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进程,包含法律制定、审判方式以及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均需要重新起步。此后,中国迎来了“两庭建设(指乡镇人民法庭机关法庭)”的高潮,因此,正规化建设很大程度上是指基础建设方面。而“规范化建设”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修正和完善,从信访、起诉、立案、审判、监督、裁判以及法律公开等程序上进行规范化建设

一、起步和探索阶段(1949-1965):

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审判经验主要来自于审判实践,摸索前进,法官以任命为主。全国法院成立初期,以镇反肃恶为中心工作,围绕土改、减租退押、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中心工作,整治社会治安,结合民主建政,开展法制教育,并确认了新的审判体制——即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制,相对于旧的法制体系,这一转变是根本性的。

建国初期,按照《人民法庭暂行条例》,开始在全国县市城乡建立人民法庭,并普遍建立治保组织,维护社会治安,捍卫新生政权,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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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刑事审判以就地公审制为主,并在城乡大量建立土改法庭、巡回法庭。下文有几个“第一”,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成为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1952年9月前后开始的“司改运动”,主要目的是废除旧的司法体制,统一思想,从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实行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首次确立了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已经组织形式。在审判程序上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陪审合议制。开展的运动除前文提到的之外,还有反右倾、反右派、四清运动、反修正主义等。

二、停滞和坎坷前进阶段(1966-1976):

文革珍邮

这一时期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文革”开始后,公、检、法、民机关遭到灾难性破坏,被迫解散,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被下放,人民调解工作陷入瘫痪,法制建设陷入停滞。这一时期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审判工作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保组”联合行使审判职能,通过联合调查,集体向军管组汇报。

1972年10月开始,公检法机关先后恢复,法制建设逐渐步入正轨。此后,在法院的主导下,开始在乡镇各级建立大量的调解组织,组织培训,90%左右的民间纠纷得到就地解决。

三、正规化建设阶段(1977-1991):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改革开放的起点

正规化建设是中国法律改革的关键节点,也是司法审判工作开始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时期。

处于改革开放关键起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按照《宪法》,开展“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法院代管的人民调解工作、公证工作、律师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等继续由法院系统指导。复查纠正“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办事”“四个现代化”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口号。

之所以称之为“正规化建设”,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判权限在这一时期得到细化。1980年开始,最高院发文开始在全国建立经济审判庭,将经济审判工作单列出来,此后,各地经济案件数量基本上呈爆炸式增长。同时也开启了两庭建设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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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

由于案件数量的增长,逐渐出现“审执矛盾”,司法工作人员编制逐年上升。

审判方式改革首次提出于1987年,各项法院工作评比拉开序幕。但这一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是“审判服务方式”的改革,主要特点是由“等案上门”改为“上门服务”。同时开始推进专项审判服务,如金融、农业、企业、商业等专项审判服务。这也体现了正规化建设的内涵,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逐渐深入民心。少年法庭也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

四、审判方式改革阶段(1992-2000):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着审判方式的深刻变革。笔者以为,这一改革才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即推行当庭举证制度,以直接开庭,变纠问式为辩论式和强调当事人举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改革。这一改革,使审判工作的重心从社会调查进入到法庭调查,大幅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完善,1993年,审判工作实现“审执分开”,执行庭成为专门的执行机构。1996年1月实行“立审分离”,12月最高院提出“三分立”的改革要求,即“立、审、执分开”。

1997年,审判监督庭设立,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1999年,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法制国家”变为“法治国家”,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全国各地的司法评选活动进入热潮,各法院争相开展各项创满和创优活动。法制建设步入规范化建设阶段。

五、规范化建设阶段(2001-2015):

司法公开

这一阶段的法治建设的主要特点是,在规范党务、纪检、监察、审判程序、审判监督、档案管理等全方位的规范化建设,很大程度上减少或杜绝了职务犯罪。

同时推动的还有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目标,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要成果、要形象,加速办公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随着法院信息工作的推进和信息公开等的需求,2006年,全国法院先后建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更有效的管理大量的信息管理工作、案件质量评比、信息自动化建设等。

2008年,中央确立“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1年,推动法院开放日制度,开展法官进企业、审务进园区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2015年,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便民服务措施。

六、全面发展和完善阶段(2016年以后)


法官员额制改革

这一时期的重大法治改革重大事件,属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即改办案主体的层级管理为扁平管理。通过层层遴选,使符合条件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新的审判团队,减少领导班子数量,确保85%以上的人力配置到审判第一线。

这一改革,使结案率普遍提升,群众满意度提高,对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投诉率下降60%左右。

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颁布了《陪审员法》,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法官奉行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