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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居民王某通过“借贷宝”向江苏如皋居民吴某出借4万元,因吴某逾期未还款,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吴某不出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贷宝提供的整套证据材料,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还说明了每项证据材料各证明了什么,原文抄录如下:

1.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间通过借贷宝平台借款的事实,被告违约,应承担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

2.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元。

3.还款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未足额还款。

4.用户注册信息、催款记录,证明被告信息为实名认证。

5.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原、被告间约定地址作为接收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

6.用户注册协议,证明用户及借贷宝平台的权利义务及平台的服务内容,风险提示等约定。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抗辩。”

法院判决:吴某需按协议约定、法律规定还本付息;吴某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吴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需要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但在本案中,债权人并没有去几千公里外的江苏,就在新疆胜诉,因为借贷宝提供的借条模板明确约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债务人住所地、债权人(如有债权转让,最终债权受让人为债权人)住所地、保证人(如有)住所地、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用借条打官司,已经比较被动。借贷宝保存的1.1亿份电子借条,绝大部分没有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而是在平台催收下通过还本付息了结。

借贷宝的电子借条带催收,平台到期前自动提醒还款,到期后协助催收调解、发律师函、上报征信等,债权人更省心。不诉讼而收回本息,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