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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地方AMC。

2023年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津02民初838号】显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在一笔债权转让业务方面被质疑违规。

企查查显示,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公司(下称:天科中为公司)是一家广州国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黄桷树财经梳理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如下:

2018年5月,天科中为公司花了2.32亿元买下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龙德公司)50%股权,并保证向龙德公司提供借款1.8亿元借款用于偿还龙德公司的一笔债务。

2018年12月29日,天科中为公司与龙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科中为公司向龙德公司出借1.8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合同项下借款按季付息,借款年利率9.6%。当日,天科中为公司向龙德公司转款1.35亿元。2019年1月4日,天科中为公司向龙德公司转款4500万元。

2019年1月8日,天科中为公司、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龙德公司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天科中为公司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全部担保合同权益一并转让给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同意债权转让总价款为1.8亿元。同一日,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与龙德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清偿协议》,约定对《债权转让协议》项下1.8亿元债务进行重组,重组期限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双方约定以年收益率17%作为重组收益率。此外,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还与天科中为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2019年1月9日,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对前述和龙德公司、天科中为公司所签署的协议悉数进行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9年1月14日,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1.8亿元。

2019年7月10日,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与龙德公司、天科中为公司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同样也对这两份补充协议进行了公证。

重组期限届满,龙德公司支付了截止2020年6月20日止产生的重组收益。截止2020年8月7日,尚有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1.8亿元及相应重组债务收益未清偿。天科中为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公证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包括尚欠本金1.8亿元、480万元重组收益、公证费3.6万元、执行费25.7606万元。但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龙德公司、天科中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龙德公司、天科中为公司因此被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天科中为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各方之间签订的诉争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不予执行诉争公证债权文书及公证执行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立案,2022年7月开庭审理。

天科中为公司给出了多个理由,包括:一、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明知其收购天科中为公司的债权不属于存量不良资产,却要求天科中为公司与之通谋虚构不良资产标的进行所谓的债权转让、债务重组,违反了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的监管规定,系以收购重组类不良资产的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的目的;二、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对该债权进行了所谓的债务重组,利息调整至17%,甚至是20%。《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为9.6%,前者是后者的两倍之多。债务重组的实际目的应当是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帮助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债权回收并取得目标收益,并非是收取高额利息,大大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对此,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称:龙德公司实际无能力向天科中为公司偿还1.8亿元的借款,上述债务系不良债权。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是持牌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处置不良资产是其主要的业务范围,即便本案中的债权被认定为非不良债权,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正常受让债权并进行债务重组。通过本案诉讼,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期望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实为恶意诉讼,属于不讲诚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科中为公司主张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系通过订立诉争协议变相向龙德公司进行融资,依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天科中为公司主张诉争协议存在四川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以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1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天科中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