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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丨张梅矫:让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伏法

讲述人

尤溪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张梅娇

2019年12月31日,尤溪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詹某、兰某、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尤溪县检察院移送起诉。詹某曾在2016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

可是詹某到案后却拒不认罪。

在讯问的过程中,詹某始终摆出一副“大无畏”的姿态,而詹某的两个辩护律师也是做无罪辩护。讯问一时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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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拒不认罪,我们该如何让他伏法呢?詹某的涉案金额是以票面金额还是虚开的税款或是认证抵扣的税款认定呢?一筹莫展之际,我们想能不能引导侦查和自行侦查双管齐下呢?于是我们马上联系了侦查人员,一起到实地去查证。

很快我们就发现了蛛丝马迹,这些公司确实都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也都是虚假的。我们还找了三个相关证人详细询问了当时在詹某临时办公地点的工作情况。

根据证人证言证实,本案中的空壳公司都是詹某及其同伙指使他人注册,这些公司均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法人陈某、兰某等人也是詹某找来的,这些空壳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都是交给詹某的。帮忙注册公司的郑某邮寄到广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收件人的联系电话也是詹某。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做了详细的辨认、指证。

查证有了进展,我们开始寻找新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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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门到税务机关咨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抵扣税款流程,还借来书籍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我们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命门”是专用发票通过多层空转后,必有资金回流的线索,由此可见,该案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确凿。至此,虽然詹某仍是“零口供”,但案件事实已经清晰。

犯罪证据有了,那么詹某的涉案金额是多少呢?我们通过对两千多份发票的梳理和研判分析,确定了该案虚开的票面金额、虚开的税款金额以及认证抵扣金额,并向尤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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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举质证过程中,我们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及相关书证、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均被合议庭采信。在辩论阶段,我们通过精心准备的答辩提纲以及学习的税务税法知识,让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一目了然,逐个击破了詹某和他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解。

休庭时,辩护律师向我们提出了如果詹某现在认罪认罚能否按从犯认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詹某租用场地,聘用工作人员,指使他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领取税控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且詹某也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

2021年4月30日,詹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面金额累计3450余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达58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陈某、兰某也分别被判刑。一审宣判后,詹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案件,我在想,如果我们仅限于最初的证据,这个案件就无法定罪,偏离了公平正义的轨道,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得不到遵循。作为检察人,我们要主动担当责任,积极能动履职,切实守护新时代的公平正义。

供 稿:尤溪县检察院

编 辑:郭书翰 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