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两卡”也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对象,租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关注身边的典型案例,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贪图不法利益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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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提供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非法转账,累计转账金额为18 337 232元,王某某共计非法获利3 100元。

经龙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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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6月至7月期间,何某某、李某某等七人为赚取手续费,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收款转账,涉案七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资金分别为49万余元至7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4000元至1150元不等。

经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李某某等七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七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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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1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期间,吴某某在余某处获悉,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可得到报酬,便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给余某转账7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签署了不再帮助他人转账的保证书,但仍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10余张,出售给余某等人并帮助操作转移非法资金。经查,被吴某某操作转出的被骗资金共计14000元,其非法获利4200元。

经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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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1年1月,梁某务工时认识的名为“小雪”的朋友邀约其到江西省南昌市办理银行卡出售给自己,并承担来往交通、住宿等费用,表示介绍朋友去南昌市办理银行卡出售,还会额外获得一些好处费,同时告知梁某所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诈骗资金转账。同年1月至3月期间,梁某多次介绍杨某A、杨某B、韦某等人到南昌市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小雪”。梁某经手卖出的银行卡共计43张,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23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A办理4张银行卡获利5000元。

经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杨某A、杨某B等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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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1年6月,王某在某聊天软件上认识一名网友,并应邀为该网友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用于“跑分”(所谓“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将非法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同年10月,王某再次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跑分”,同时邀约朋友“阿龙”合伙,二人寻找、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并从中赚取差价。在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二人共介绍陈某、彭某及秦某等人“租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跑分”。无独有偶,2021年9月,刘某在QQ软件上认识名叫“菲菲”的网友,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菲菲”用于“跑分”的同时,还介绍韦某等人“租借”银行卡给“菲菲”用于跑分。经查明,王某、秦某、刘某3人共经手卖出银行卡32张,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经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罗春菊

一审:张贺婷

二审:罗春菊

三审:邹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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