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纪委原书记向辉礼落马后,曾被向辉礼污染的政治生态和司法环境在逐步艰难地修复中,所有以前曾被向辉礼插手的经济案件都在逐步得到纠正。而失去了向辉礼庇护的女商人周敏近期正经历了两次重大案件败诉:

一是5月23日,高县法院已就刘良彬起诉周敏以0元购获得兴盛商混公司股权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刘良彬的股权代持人张传忠与周敏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周敏不再是兴盛公司持股60%的合法股东!

二是6月14日,在周敏、李华平、陈小玲不服被追加为金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兴盛商混公司生效判决本金462万加利息一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一案中,高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敏、李华平、陈小玲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周敏和他的男友李华平(兴盛公司总经理)以及陈小玲(兴盛公司财务人员)3人提出执行异议失败,三人妄图逃脱共同被执行人身份的希望落空,三人作为462万本金加利息的共同被执行人,将被依法执行个人财产。

周敏目前走投无路,正在作最后的垂死挣扎,一是对“0元购”股权案结果提起上诉以赢得转移脱身的喘息时间,二是再次操纵兴盛商混公司滥用诉权,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第三方企业“高县双河乡八角洞采石场”,要求解除兴盛商混公司与八角洞采石场于2013年9月签订的《机制沙买卖协议》,并返还兴盛商混公司于2013年9月和10月两次预付给八角洞采石场的共计600万元人民币(其中:保证金300万,预付货款300万)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将于明日即6月25日下午14时30份在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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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明日开庭传票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兴盛商混公司是基于当时良好的市场需求,需要大量采购作为商品混凝土原料的机制沙,所以于2013年9月、10月分两次向八角洞采石场预付的这600万元,这个协议的签订和付款都是发生在周敏非法以0元购取得刘良彬在兴盛公司的股权之前,当时订立合同和付款都是由公司全资股东刘良彬决定的,当时的兴盛公司就是刘良彬一个人的,刘良彬的公司对外采购支付这600万元和你周敏何干?你周敏非法抢占刘良彬兴盛公司股权已被法院判决无效,现在又想把刘良彬的公司此前依法订立的采购合同解除,将此前刘良彬的公司付出去的款项要回来据为己有?还能有这么不要脸的人吗?

当时刘良彬作为唯一股东和实控人的兴盛公司和八角洞采石场签订的《机制沙买卖协议》

看来周敏此举是想在她最后溃败前,强行讹第三方公司一笔巨款,从而能冲抵正在被执行的欠刘良彬的金良公司462万本金债务,以保住她和男友李华平的个人财产不至于被执行来偿还金良公司,为他们以后跑路保存经济实力。

就算我们不考虑0元购案件因素,但就本案的法律事实来看,八角洞采石场和刘良彬的兴盛公司签定的《机制沙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买卖合同于2013年9月就已成立,其后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八角洞采石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规定了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现在周敏控制的兴盛公司起诉理由一条不占,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补充协议》签署日距兴盛公司起诉日已经过了8年,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周敏的兴盛公司早已失去了解除权。

此外,周敏于2014年6月起构陷刘良彬骗取贷款罪时,通过公权力把兴盛公司付给八角洞采石场的600万预付款作为疑是犯罪金额予以查封冻结,直到2017年1月6日,人民法院才将该600万认定为不是犯罪金额。在这期间,周敏一直没有按照《买卖协议》书面向八角洞采石场告知供货,2017年1月6日至今,八角洞采石场仍是一直没有收到兴盛公司任何供货要求。

此前,根据早已生效的(2016)川15刑终271号、(2016)川1525民初1057号、(2016)川15民终1156号、(2022)川1525民初273号这四份判决书证明:这笔600万的预付款被周敏多次以各种借口实施碰瓷式诉讼,都已败诉,这次是换个借口又来起诉,且现在周敏的兴盛公司大股东身份根据一审判决已不存在,目前在等待终审判决中,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也因此存疑,所以她操纵这次起诉的主体资格都存在争议,所以八角洞采石场行使不安抗辩权,拒接调解,拒接供货。待“0元购”一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和兴盛公司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协商《机制沙买卖协议》履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