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重大疾病,原则上不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对较严重疾病的一方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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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疾病可以视为生活困难的一个因素。根据离婚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应考虑双方生活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有疾病一方生活困难程度更大,这可作为分割时较多分配给该方财产的考量因素。

再比如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费用较高。对某些慢性疾病或危及生命的疾病,离婚后仍需支出较高医疗费用,这也可作为争取更多财产分配的理由。特别是对无财产收入的一方,更需通过分割方法保障其基本生活。

财产类型和使用有所侧重。一般来说,现金、定期存款等流动性财产,以及住房等生活必需财产,更适合分配给有疾病一方。而理财产品、商业房产等,可相对分配更多给健康一方。

子女抚养也可能更倾向于有疾病一方。如果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或调解员在安排子女生活制度时,也更倾向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或由有疾病一方承担较多责任。这也间接增加了该方获得更多财产的可能性。但是,疾病本身并非直接决定财产分割比例的法定因素。一方患重大疾病,并不影响另一方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分割时,法院或调解员仍应在综合考虑各种法定因素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判断。任何一方的疾病状况,都不应成为破坏另一方权益的理由。

也就是说,一方有疾病并不直接决定财产分割比例,但在操作中往往会对该方产生一定程度的利好影响。但是,财产分割的原则仍应是公平,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任何一方的疾病状况都不应成为损害对方权益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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