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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在银行贷款经商时,银行要求我提供抵押。我遂以代理人身份,用登记在12岁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并向银行出具不损害我儿子利益的声明。后我获得了贷款。请问:我现在能否以抵押未经我儿子同意、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你不能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即便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你儿子只有12岁,你用登记在你儿子名下的房屋抵押贷款,对你儿子来说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你儿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等于你儿子不能作为抵押人,亦不等于你儿子名下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不管你签抵押合同的目的、动机如何,你代儿子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儿子的利益,只能由你对儿子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就此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你为获取贷款,出具不损害你儿子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儿子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无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