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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租赁了某山场集体林地,计划种植果树。2019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上述山场清山伐木,并雇请工人使用挖掘机开挖梯带,然后种植果树。经信宜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共22.7479立方米;其中破坏原有林地植被且挖掘成梯带状的面积是14.4亩。该山场范围内的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区划林种是水源涵养林,原有林地植被已被破坏、地容地貌已经改变。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并以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信宜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信宜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限张某按照复绿实施方案对被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修复,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仅破坏了耕地资源,还可能对相关土地、水、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对以非法占用农地形式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其破坏的林区为水源涵养林, 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破坏,降低了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和防护功能,对环境、生态、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实现打击犯罪与环境资源恢复并行,既依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又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