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梅某2019年入职公司,从事媒体运营工作。

2023年3月1日,公司与梅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梅某说自己2022年还有5天假没有休,公司需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未同意,理由是在2023年年初,公司安排包括梅某在内的多名员工去度假区游玩,全程都是公司承担费用,梅某已经享受到带薪休假旅游的福利,无需再休年假了。

随后梅某提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后,仲裁委支持了梅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律师评析

国家不仅赋予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而且保障员工可以自行选择休假方式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这里的“统筹安排”一般指的是对员工休年假时间的安排,而不包括对休假方式的安排,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休假期间内是在家躺平还是外出游玩。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听从公司安排而参加,并没有自由支配的权利,所以,公司出资组织旅游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员工在劳动报酬之外的一种福利待遇。

因此,公司以出资安排员工旅游来抵扣年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或者有合法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年假方式,否则,未经认可的集体旅游不能折抵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