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纪要内容

《最高法行政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中载明了“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安置,且在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征地批复的,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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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先行保障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不得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为由拒绝对补偿安置内容作出裁判。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法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10日,某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复征地涉及某小组地块一94.93亩土地。2013年10月25日,某小组与该县政府就征收上述土地的有关事项签订《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5955759.55元。2013年11月8日和2014年3月27日,某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账共计5955759.55元。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和2014年8月19日对某县都城镇多地的集体农用地进行了批复,共计转为建设用地44.4748公顷。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某县政府征收承地块一及地块二两个地块土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关于某县政府征收地块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某县政府在征收地块一的过程中,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762号批复同意实施农用地转用后,开始实施征地工作,并且与某小组签订《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支付土地补偿款,征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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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地块二土地的征地实施行为合法性问题。

虽然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0日、2017年5月26日作出205号批复及276号批复,同意对部分案涉土地进行转用,但仍有部分土地至今尚未办理转用手续。某县政府在背后山土地的征收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鉴于该地块土地已被征收,且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大部分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二审判决对该部分征收行为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确认违法判决就是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予撤销,保留其效力,但同时宣告其违法性,原告可以以该判决为基础进而寻求国家赔偿或补偿。二审判决载明:“因该征地行为违法引起的损失,某小组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明确告知某小组寻求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存在某小组主张的对判决理解和土地处理存在分歧的情况。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没有获得相关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就擅自进行征收。这种行为在程序上构成违法,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该情形属于《最高法行政案件法官会议纪要》关于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问题中的第三种情况,“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即是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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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兼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一卷)》指出:如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均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不能判决撤销重做。而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未批先征的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终最高法决定保留其效力,不予撤销,而赋予了原告在该判决的基础上寻求国家赔偿或补偿的权利。最高法这一做法则是在为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一是确认该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违法;二是保留其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予撤销,但是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下面再介绍一下我所关于违法征地的胜诉案例,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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