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小二
编辑|王小二
近日,河北保定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拍卖了两个一次性打火机。
两个打火机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一元。
许多网友惊奇了,这有这个操作?
毕竟这东西价格也太低了。
新的一次性打火机也就卖1块钱。
批发可能只需要几毛钱。
其实这个事情也不用太吃惊。
毕竟,往常法院拍卖的东西也是不寻常。
01 司法拍卖只有你想不到
小狗狗,一拍成名,幸运的是和解了。
老母猪和小猪仔。
这个太狠了,上级法院把自己的下级法院给拍卖了。
这个一支笔和打火机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个苦只有法院的工作人员能懂了。
牙膏也是有的。
小东西有,大东西也有。
这个飞机,看一下。
有人可能想这么多一块钱起拍的东西,难道是个捡漏的好去处?
兄台,莫着急。
来看看这双拖鞋。
不久之后,价格震惊我了。
属实还是我年轻了。
咱也不知道,为啥看起来没啥特别的牙签是这个价格。
咱不懂也不敢问。
02 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中以物抵债是财产变价措施之一。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这里要说明一下,价格是不能乱拍的。
03 价格低廉的物品被拍卖有无必要
我想这也是大家讨论的重点。
有人说:这几块钱的东西,即使拍卖了对于债权人来说没啥用。
这样做岂不是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有人说:这就是司法的公正性。
看了看,居然有1000多个人报名。
看状态已经撤回。
当然,其他地区的打火机还有。
法院撤回的原因,估计是太多人讨论了。
通过这件事情引发了人们对司法拍卖规则和财产处置的思考。
这件事情给人的感觉貌似是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应该如此吗?
是不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呢?
从法律法规上看,人家法院的操作没有问题。
从处置方面来看,一分钱也是钱,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性。
可是,从资源角度讲应该会有会更好的办法吧?
拍卖不是目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才是目的。
债权人首先想得到的就是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司法的公平下达到这个目的才是主要的。
两个打火机的价值貌似于事无补。
换个角度讲,会不会有这样的情况:你看,我都把他的东西拍了,没办法了,就这样。
然后,事情就结束了……
我想这才是我们所顾虑的吧。
毕竟,司法拍卖在老百姓眼中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每一次司法资源的调动应该尽量有所成效才好吧?
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