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小美收到工资发放的短信通知,发现比上个月工资少了5000元,于是向公司询问原因。

公司回复是由于小美上个月没有按时提交工作周报,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未提交工作周报的,每延期一天,乐捐200元/天,由公司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小美认为这个乐捐就是变相的罚款,要求公司补齐5000元的工资差额。

公司称这5000元是捐款,不是罚款,依据的是公司《员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乐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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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捐条款合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捐赠的法律规定来看,捐款应坚持自愿原则,即是否愿意捐,愿意捐多少以及捐什么,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公司通过制度来规定,在员工未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就要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捐款,美其名曰“乐捐”。从捐款的性质来看,皆与未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或者未遵守工作纪律相关;从捐款的数额来看,此类捐款系公司要求的指定金额。上述情形均与法律规定的捐款有明显区别,符合“罚款”特征,但是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罚款权。

因此,这种违背员工个人意愿,以捐款名义强制实施的克扣,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