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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们已经知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增值税。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业务既涉及可抵扣业务又涉及不得抵扣业务兼营的情况,这种情况如何抵扣增值税呢。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进行说明。

一、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既涉及可抵扣业务又涉及不得抵扣业务的,要合理划分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的合理消耗,分别计算可抵扣和不得抵扣增值税额。兼营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是兼用于可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我们来看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根据以上法条不难理解:如果是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三、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做一个解释,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很多,又都同属于无形资产,哪些属于税法所说的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呢?财税〔2016〕36号文对此作了解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也就是说以上所列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购进不管用于什么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