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午觉醒来在新浪微博上看到一个话题,直接要把牙笑掉了,什么话题呢?请看大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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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公司要求留下微信# 离职时公司要求留下微信,怎么办该怎么处理呢?

大家可以把话题里的截图也看看,不过不看也无所谓,直接翻过图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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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员工从公司离职,公司要求员工留下微信号走人。

为了方便阅读,我开门见山地说亮明观点,留下微信号的要求是无理、无耻、无厘头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科普下,严格意义说,劳动关系上其实不存在“离职”说法,要么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要么是员工单方解除(辞职),要么是单位单方解除(炒鱿鱼),要么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不存在什么“离职”说法。

单位要求员工留下微信号,无外乎是因为员工微信拥有单位的客户渠道,这是最主要的原因,所以从事销售类岗位的员工最可能被单位要求留下微信。

但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员工入职时已经有个人微信号,入职工作后也使用该微信号,该微信号和员工本人已经深度捆绑,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今我们看一个人的近况需要看其微信号的动态,反正我的微信号是天天更新,微信天天更新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告诉朋友圈里的人们“我活着”,如果还有好处那就是“我还不错”,对于我们需要铺床接客(更正是倒茶接客)的人来说,日新月异的微信动态是必不可少的。

我是做律师工作的,对陷入债务危机的人很有研究、很有了解,陷入债务危机的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朋友圈停止更新。一个牛逼不断、无所不能的人,突然微信停更、手机不接、短信不回,99%是还不上债了,还有1%是人走了。

当然也有人朋友圈从来不更新,但人家是自始就没发过朋友圈,这种人属于骨骼清奇,天赋异禀,异于常人,不是我等凡夫俗子所能理解和评判的。

微信号虽说是个私人的聊天工具,但其功能强大,内容丰富,融入自己的学习、生活、爱情和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你心路历程的见证,可以说拥有海量信息。你说把一个和自己密不可分的宝藏数据库留给单位,这TMD还有天理了?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那个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单位若认为员工的微信号对单位至关重要,不留下就天崩地裂,那我只能说这家单位太渣太LOW了。员工一个微信号的去留都能决定一个单位的生死存亡,你说这单位还有核心竞争力?竞争力全无,迟早是要完蛋的,员工就是留下微信号也是完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离职时留下人身性的私人物品,微信号属于私人物品,单位无权“扣押”。

但是,天下没有绝对的事,从客户名单维系和保守秘密方面,有时单位确实需要员工留下曾经使用过的微信号,此时有没有办法应对呢?

办法是有的,那就是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约定工作微信交流联系以单位配备的微信号为准,该微信的维持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此,该工作微信号不涉及员工私人关系,离职时留下微信号不影响员工日后的工作生活。故此,通过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来对工作微信号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是靠谱的做法,也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退一步说,单位提供微信号给员工使用,即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员工离职时图谋不轨想带走微信号也是带不走的,这个道理就不用我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