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山区桃源街道市民唐先生向奥一新闻反映称,自家大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街道办执法队拆除,其质疑拆除的合理性以及相关违建的认定。

对此,南山区桃源街道办表示,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唐某所搭建的大门应当认定为临时建筑,强制拆除前已通过拨打手机和发送短信的方式要求其到场进行确认,其均未予以回复。

当事人对违建认定和地块红线划分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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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表示,此处系自家地块,出于安全考虑,便安装了不锈钢防盗门。其表示,事实上,在大门被拆除前,街道办执法队曾告知其自家这块地侵占了他人红线,“说是有部分属于广深高速,有部分属于隔壁的高发集团。”

其提供的协议书显示,乙方(即唐先生的施工队)负责维护甲方(即深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开发小区的工地建设工程用水用电、设备日常维护及材料费用等,共计41.5万元,同时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上述的空地约580平方米兴建施工队宿舍。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协议书表示,如甲方一直未偿还工程服务款,则该空地应过户至乙方名下用以偿还工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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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该协议与本集团无关

唐先生此前签订的相关协议书显示,协议中的甲方为深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联系了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深高速集团于1996年成立,故该协议与本集团无关。

桃源街道办:依相关法规应认定为违法临时建筑,强制拆除前已尽告知义务

对于上述情况,南山区桃源街道办向奥一新闻回复称,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当事人唐某所搭建的铁皮水泥柱结构大门,其属于构筑物的一种类型,应当认定为临时建筑。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对当事人唐某的调查询问,其建设该铁皮水泥柱结构大门,并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

2023年4月18日,街道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并未拆除违法加建的铁皮水泥柱结构大门。2023年4月21日下午,因当事人唐某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街道办在邀请了社区见证人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过程中,为了保持大铁门的完整性,减小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街道办执法人员拟采用相对文明和柔性的拆除方式,不采用挖机进行暴力破坏性拆除,打算将该铁门直接卸下。但经过检查,发现如果要实现上述计划,需通过卸下大门内侧的螺丝来实现。街道办工作人员在进行拆除工作前,先对院内进行喊话,请求院内的人员打开大门配合拆除工作,但一直无人回应,现场作业工人遂架设梯子到铁门内侧,将门打开,以此顺利实现拆除铁门内侧螺丝将铁门完整拆下的拆除工作。工人打开门后径直进行了拆除大铁门螺丝的作业,并无其他任何多余行为。

对于当事人唐某反映不知情的情况,街道办在强制拆除前已通过拨打当事人手机以及向其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街道办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违法加建的铁皮水泥柱结构大门进行强制拆除的行动,要求其到场进行确认,其均未予以回复。同时,街道办在拆除前通过敲门、大声喊话的方式要求屋内人员出门进行配合、确认,但无人应答。

此外,街道办工作人员称该土地比较复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唐某院子北边那一块地是广深高速公路的红线,南边则是高发集团的红线。二十多年来此处一直未完成土地确权,简单来说没有发过土地使用证,所以大方向属于违建,但同时的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其表示,目前街道办、规划局等部门正在共同寻找解决办法。

接办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办

77分 良

介入速度:18分

理由:接到相关反映后,了解相关情况。

处理进度:20分

理由: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处理效果:20分

理由:街道办的回应比较详实,对强制拆除大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过程予以说明。

奥一基层治理研究员评价:19分

点评:此事件中,核心问题为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依据相关协议认为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街道办则认为相关土地实际上未完成土地确权,手续并不齐全,其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后续相关部门应加强推进解决方案的研讨,平衡相关方的利益,快速化解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