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女子在冷库储存大蒜,总价值为174万元。没想到出库时,大蒜竟然不翼而飞。女子与冷库理论起来,冷库表示:不赖我们,是你朋友卖的。找到朋友后,朋友告知: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张丹是做大蒜买卖的,她特意从农民的地里,收上来了494吨的大蒜。大蒜一时半会儿卖不完,张丹决定找个冷库储存起来。
当时,由张丹的朋友牵头引线,找到了一家大冷库,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保管大蒜的合同书。上面明确规定:没有张丹同意,大蒜不准销售给任何人。
签好合同书后,张丹忙着做买卖,先行离开了。大蒜在冷库中,只要保存得当,少说也能保存一年时间。张丹心中想着,等什么时候价格涨上来,再来卖大蒜。
终于等来了好时机,大蒜的价格接连上涨,张丹趁着这个机会,决定将冷库中的大蒜卖出去。万万没想到,大财没发成,大蒜还不见了。
张丹同老公一起去冷库,找到了相关负责人,查看大蒜的保存情况。可负责人打开冷库的大门后,所有人被面前的景象惊呆了。
只见空荡荡的冷库里,连颗大蒜的影子都没有,所有人不知道大蒜去哪儿了,负责人赶紧同管理人员联系。
管理人员告知,冷库中的大蒜已经卖出去了。张丹赶紧询问,为何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把大蒜卖了呢。可管理人员却说,无法作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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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找事情的真相,张丹找来帮忙员了解情况。张丹表示自己储存的494吨大蒜,光垫本就有174万元,现在市场价格涨价了,足足涨成了200多万,可冷库却将大蒜卖了出去。
对此,冷库看在帮忙员的面子上,才说出了真相。原来是张丹的朋友,将大蒜倒卖出去的,也就是那个牵头引线的人,张丹信任了20多年的朋友。
当时冷库并不知情,只以为是张丹让朋友卖的,毫不犹豫找人帮忙出库了。可谁知张丹又来要大蒜,还说冷库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可冷库又从哪里拿大蒜呢?
随后,张丹同帮忙员,还有冷库的人去找朋友,朋友告知:我不会私自卖张丹的大蒜,我对此事并不知情。
听到老朋友这样说后,所有人都慌神了。到底是谁倒卖了大蒜,没有人知道答案。而冷库的人,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张丹朋友,朋友竟然心虚了。
终于朋友还是说出了其中的隐情,这些大蒜并不是朋友卖的,而是他那混账儿子,偷偷以他的名义,把大蒜出售了。
由于朋友儿子同冷库关系不错,冷库当时并没有怀疑什么,打开库门直接让人把大蒜拉走了。
最终,警方带走了朋友儿子,朋友表示:就算是倾家荡产,也要赔偿张丹的损失。

1、朋友儿子偷卖张丹的大蒜,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来说,盗窃罪的数额量刑标准,是根据本地经济的发展情况等制定出来的。朋友儿子将张丹的大蒜偷偷卖掉,主观意识是故意行为,客观上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了盗窃罪。按照河南的盗窃罪量刑标准,174万大蒜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能积极赔偿张丹损失,朋友儿子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朋友儿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其实,在本案中,主要还是一个赔偿问题。朋友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张丹的财产权益,给张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可以主动按照大蒜的市场销售价格,积极赔偿张丹的财产损失,念在其是初犯的份上,取得张丹的谅解书,是可以得到减刑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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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朋友儿子拒绝偿还,那么冷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丹已经与冷库签署了保管合同,这份合同从签下的那一刻算起,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冷库因保管不善,造成张丹的大蒜灭失,冷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按照当时的市场销售价格来核算。
4、本案提醒我们,在做任何事情时,要三思而后行,切记不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被抓到后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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