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种地要钱”的事是越闹越大,就连人民日报也下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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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人日还是老作风,好像是向着老农民,但又委婉地肯定了开鲁方面的说词。

具体呢就是批评了镇干部的工作方法,肯定的是开鲁的做法。

换句话来说,收钱没错,但方式方法不对。

人日在论述肯定开鲁做法的时候引用了民法,这个、这个嘛,这个就有待商榷了。

首先我们必须要肯定的是人日的水平是一定够的,

但就这一点来说,好像说的有些问题。

用人日的话来说,引用了民法典533条的“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情况变了,农民开始赚钱了,我不是赔了嘛,就得要回来。

这个法条本身没问题,但问题是这个法条是不能用在这里的。

为啥?

这就要了解一般法和特别法了,这里用通俗的语言来举个例子,特别法就是应用在特别特殊领域内的法律。

最特殊的莫过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了,我们的一般法是不能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

同样,作为特别法也具有排它性,话说得直白一些就是土地承包法做为特别法,其内容和条款是不受民法典制约的。

如果你非要引用民法典来解释土地承包法,那首先就是不合法的。

看来无论是人日还是地方上,都应该花钱雇几个法务了,看似多花几个钱,但有的时候,脸面也是很重要的。

既然民法不适合土地承包领域,那么土地承包法里面对于“使用”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基本事实,最初发包的时候是草地,开养牛场种草,现在是水烧地,这也就是村干部及当地认为的变更。

但变更不是谁说变更就是变更的,还是要回到土地承包法里去找答案。

土地承包法里只说了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

也就是说变更的范围在法律层面已经确定了。

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养殖业还是种植业,都是土地承包法里面“农业用地”的范围。

至于是种草喂牛还是种玉米喂牛,那是农民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干涉。

在法条没有修改之前,任何人也不能做出养殖业不属于农业的范畴的判断。

借用人日的一句话“灯不拔不明”,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想必事情的对与错也就很明显了。

应该说,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国家意志的体现,做为国家公务人员的群体应该更加的了解,但可悲的是,从村支书开始对着镜头说出来的都是“不懂法”。

难不成那些法律真的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吗?

老百姓成为法外狂徒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执法者成为那个法外狂徒。

土地承包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特别法,这也是土地承包领域必须要遵守的法律。

有一句经典名言,如果种地赚钱,农民将无地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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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阻拦,种地要钱的事件的原因就是农民种地一亩地可以打1千七八百斤的玉米,赚钱了,事儿也就来了。

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