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诸暨升鑫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生军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各媒体反映关于千禧路23号厂区房地产拍卖程序上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该反映申诉引起了广泛媒体的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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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申诉人俞生军反映申诉事实如下:
1、本案一系列债权转让非法,光大公司非合法债权受让人,无权主张债权并申请执行。本案案涉标的物所担保的债权最初始债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诸暨支行”),依据(2018)浙0681民初19551号民事判决书,案涉标的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为本金3700万及利息(年利率5.7%)。判决生效后,农行诸暨支行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将担保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法院依法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对抵押物进行了司法评估。当时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超8000万元,即农行诸暨支行能全额受偿。在此的情况下,农行诸暨支行却将该笔债务以“不良资产”名义作价3100万元打包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公司继而又以3600万元打包转让给本案的拍卖申请人光大公司。申诉人认为,农行诸暨支行低价转让足额担保债权的行为,造成国家金融机构资产流失过千万,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属于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申诉人也也已就该事件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反应,银监会正在调查。故申请人认为光大公司并非合法的债权受让人,故而根本无权申请对案涉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2、2022年初,诸暨润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悦资产”)找到申诉人,并告知其已成功受让了光大金瓯对申请人的债权,并已在2021年12月20日前以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给光大公司各项款项共计40984666.7元。再对照2021年3月5日,光大金瓯与润悦资产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第6.1条,案涉债权的转让价款为3750万元。对此申诉人认为,即便光大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但在2021年12月20日,润悦资产也已经因支付了足额的债权转让对价而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光大公司不再是申请人的债权人,亦无权申请对案涉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诸暨市人民法院应依法查明事实追加润悦资产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同时责令光大公司和润悦资产诚信诉讼,如实提交双方的真实交易记录。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该事实未依法予以查明,更未追加润悦资产加入诉讼,纵容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程序违法、事实不清。
3、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估环节,未保证公平公正,已严重程序违法。案涉抵押标的物在拍卖时的评估大大低于市场价值 ,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同类网络拍卖结果以及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价严重不符。申诉人多次要求重新评估,诸暨市人民法院均以种种理由不同意重新评估,导致本次拍卖严重损害申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公平公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总原则要求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即房地产等司法拍卖进行评估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设立该保留价及市场价、评估价等操作方法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资产被贱卖,被他人恶意操纵,恶意侵呑,更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如果说公开拍卖就能保证实现拍卖物的正常市值,那拍卖前进行评估没有任何意义。
本案中,如果能合理评估,最终也只是被降低20%市值被拍,而不可能拍卖标的物有房有地,但却连政府的土地指导价都拍不到。如此公平正义何在?
评估公司有职责和义务实际客观地使用正确的估价作业方法进行市场评估。本案估价有瑕疵,经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专业化的估价法却胡乱作了非专业化的解释。导致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和正常交易、拍卖结果及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无一相符,可以讲存在刻意的恶评行为,用专业掩盖故意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应予以深查!申诉人多次提出重新评估,但诸暨市人民法院均以“已经驳回”,依法不给再提异议的机会。法院对评估公司违法评估就可以以非专业为由,不加以审查、不进行监督了?对当事人的合理异议就可随意驳回了?
4、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4款:“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但法院在拍卖案涉标的物时,却在拍卖页面写明“不安排看样”。人为的限制了有意向竞买人通过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物现状及价值,积极参与竞买的可能性。裁定中认为可以看房,且不论不了解房屋现状的潜在的全国竞拍者会主观认知被阻止看房,不愿参与,事实上拍卖案涉标的物大门紧闭,度问法院如何保证可以看房?该行为未能保证公平公正的拍卖,严重违法,
5、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本案案涉标的物的一拍及二拍保证金均按照法定最高标准20%设置,人为的提高了参与竞拍的准入门槛。对比几乎在同一时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千禧路15号地块(与案涉标的物直线距离200米),竞拍保证金仅需10%。特别是,本案在一拍只有一位竞拍者报名且流拍的情况下,本应在二拍时相应的降低竞拍条件,并适当延长挂拍的时间,争取让更多的竞拍人参与竞拍,才能使标的物拍卖价值最大化。横向对比诸暨法院其他类似竞拍标的物,竞拍保证金几乎都只需缴纳10%,那诸暨法院是基于何种考虑,一定要将本案标的物两次竞拍的保证金都按照最高标准20%设置呢?这行为明显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总原则要求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违背。
6、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本案第一次拍卖公告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于2022年12月15日发布。但据申请人回忆,在这两次拍卖公告时间之前,从未收到过法院书面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而申诉人也并不存在任何无法通知的理由。依法通知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而申请人是否知情并不可以构成法院违反程序的理由。法院应充分保障网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而不能以事后某种理由来推脱违反程序的理由。
7、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本案在2022年12月9日一拍流拍后,法院仅于3个工作日后的12月15日再次发布拍卖公告,除了将起拍价下调外,未调整任何拍卖事项。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一拍流拍后的3个工作日内,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讨论二拍的相关事项,属于严重的拍卖程序违法。该申诉人异议内容,裁决书未作任何回应,遗漏了主要审查事项。
8、本案标的物存在顺位抵押权人,属于重要利害关系人,法院拍卖执行中未进行通知,也未告知其享有的优先权等权利,裁决庭也未依法增加其为利害关系人出庭。此项涉及顺位抵押权人的执行和裁决程序均为违法。
综上,本次司法拍卖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况,最终造成了案涉标的物一拍及二拍都仅有一位竞买人,最终以大低于市场价值的起拍价成交的惨烈结果。对比相似度极高的千禧路15号地块,14人报名竞拍,竞价次数近百次,最终在起拍价上溢价超50%成交的结果,申请人的利益遭到了巨大的损害。
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发布竞拍公告时,通过20%保证金及不安排看样的设置,人为的限制了更多的竞买人参加竞买。以及拍卖执行中种种严重违反程序问题,申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在案涉标的物拍卖的过程中,存在人为的恶意串通操控行为,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让申诉人受到了极其不公平的对待,申诉人将坚持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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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申诉人俞生军认为案涉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应予以撤销。依法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诉人的撤销请求。
目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俞生军于2023年5月8日召开听证会,期待本次听证会能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