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腰港桥路行驶,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往右避让时,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往右避让其他车辆时,对右侧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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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69.99元。经鉴定,73岁的刘某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予支持。

庭审中,刘某陈述她租赁他人菜地种菜和卖菜维持生计,申请了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卖菜记账本、照片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案例源自: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争议双方对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与划分、伤残评定等级及医药费交付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支付刘奶奶的误工费。

刘奶奶认为,虽然自己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其他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是以租地种菜卖菜维持生计。经过这次车祸后,自已已失去或减弱了再继续种菜的能力,生活难以维持,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自己误工费。

对于自己的主张,刘奶奶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卖菜记账本、照片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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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因此,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法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13924.61元。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除了赔偿刘某医疗费等费用外,还依法支持了刘奶奶误工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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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本案是一起因交通过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根据被害人伤害程度不同,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方式及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民法典》规定的赔偿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定了可操作的计算标准,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健全。

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费补贴及残疾赔偿金等,均应依据医院相关住院记录及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准,且双方对该笔费用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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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应由医院开具的证明确定,关于收入状况各地在该解释基础上有各自不同规定,具体来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法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法院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能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标准,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本案中,刘某虽然已经73岁,仍依法享有依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刘奶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以租地种地种菜卖菜来维持生计,根据刘奶奶的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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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某驾车与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王某事前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转归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为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险种。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这一项的统计数据都会公开发布,赔偿年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容易计算,这里重点说一下伤残系数,伤残等级共分为10级,从1到10级伤残程度依法减轻,伤残系数从1到10级依法减小,如一级伤残的伤残系数为90%,二级为80%......十级的伤残系数为10%。本案中,刘奶奶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此,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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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通过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及分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赔偿中,关于误工费并不是以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应以劳动者实际劳动并获得报酬的年龄为依据,如在农村60多岁的老人正是生产经营的能手,其在60岁以后可能获利能力更强,如果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计算误工费,对这些老年人来说显然不公平与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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