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网络上吐槽的“天价彩礼”“无车无房没资格结婚”“遇不到MR.RIGHT,宁缺毋滥”无不昭示现在的结婚难。其实,离婚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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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我们要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的?

《民法典》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节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明确给出了诉讼离婚的前置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如何认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实务中的一个大难题。但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带有浓厚的个人主观主义,导致这个原则难以去界定所谓的标准。所以法律才会进一步规定,比如有没有重婚,外面与小三同居;是不是有家暴行为;有没有其他恶习,比如吸毒,嗜赌;夫妻双方分居满不满两年等法条讲的很具体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没有这样的法定情形是否就不属于破裂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经废止,但其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仍具有参考价值。

那么在实践中时常会有一些令人唏嘘不已的故事发生,比如夫妻一方去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哭着喊着说死也要离婚,因为男人每天酗酒还家暴,不离婚这个日子一天都过不下去了,男方说你法官要是敢判我们离婚,我就跟你们法院还有这女人拼命,拼个你死我活,今天肯定要有一个人死在这里等过激的言语。那么法院这时一般都会判不离或者延迟判离。

那么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虽然法院可以很轻易的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秉持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其次法院本身的案件数量就很多,还有审限期限的要求,出于对效率的考虑,迅速结案岂不美哉?但是法院更加重视的是“案结”+“事了”,如果轻易的判决双方离婚了,案子是结了,可是事情真的就“了”了吗?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真的出现某些极端行为,比如自杀、他杀、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基于维稳和事了两个目的,不轻易判离或许是个退而求其次的最优选择。毕竟,下次这次判不离维持了现状,而且也不用参与到分财产,争夺抚养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一般也不会出事,当然也给到了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机会,同时也给予了法官充分的时间来对案件做更充分的调解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高居不下。其中,除部分协议离婚外,大量的离婚案件诉至法院。民众希望法官处理案件时要效率,要公正。另一方面,法院又要顾虑判决以后会出现激化矛盾的恶性事件。因此,法官在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除须考虑上述法律条文外,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和综合判断,这无形中导致了第一次判离的情况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