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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过年过节,各家单位都会搞各种活动加大力度促销,各种形式的抽奖、搭赠,积分兑换是常见的形式,同时单位内部也会组织一些内部活动,表彰激励员工,抽奖、红包是常见的形式。每当这些活动结束,往往为难的是财务部门,因为这些活动中存在不好处理的财务问题和税务风险。这个时候考验各家财务功力的时候就到了,财务处理各有各的特定情况和环境,今天主要说说税务处理。

礼品赠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今天主要说大家最头疼的个人所得税。

一、首先说外部礼品赠送的个税处理,外部礼品赠送,简单说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礼品赠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再说说单位内部活动发放的礼品、奖品的个税处理

单位向内部员工发放的礼品、奖品、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或者年终奖进行计税。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这部分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需要说明的是发放的奖品如果是企业自产产品的话需要按照公司相同产品的售价来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公司产品的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向外部和内部员工赠送礼品的个税处理,不知道小伙伴看明白了吗?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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