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8家企业被认定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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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2022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沛县永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沛县永某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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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企业中,虚开金额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最低的为7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22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沛县鑫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至今共计向下游开具 24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22064448.97 元,税额3750956.22 元,价税合计 25815405.19 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

8家企业或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接受上游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走逃(失联);

3.资金异常;

4.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5.具有团伙虚开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5号)

1.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接受徐州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759260.50元,税额共计28467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2.3.简要案情: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税款共计174363.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12刑初97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08333.18元),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该单位实际负责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已补缴虚开的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03刑初34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及原河北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959611.5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并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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