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警察张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打伤公民李四,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张三,
受害人是李四,
那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呢?
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国家是抽象的主体,
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
所以只能由警察张三所在的县公安局,
代替国家履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很多冤假错案,
符合相应的条件时,
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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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也称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简称国家赔偿,
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
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
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也就是说,侵权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完全分开的,
赔偿金由国库统一开支,
国家赔偿奉行的是,
“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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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具体来看一下,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01
行为主体
1. 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因此国家机关也要分情况讨论:
(1)在行政赔偿责任中,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该组织仅仅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真正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举个例子:A机关授权B组织,
B组织接受了委托之后去实施行政管理,
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A机关;
(2)在司法赔偿责任中,
国家机关包括法院、
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
国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该做一个广义的理解,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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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侵权行为
国家什么时候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只要是实施了一定的侵权行为,
国家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的,
必须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执行职务内涵非常丰富,
它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
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那么,有哪些是国家完全不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行为呢?
1. 立法行为
2. 国家行为
3. 司法机关的民事错判行为
4. 法定期限内的刑事拘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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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损害结果
赔偿范围包括遭受损害的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04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国家赔偿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