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今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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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就一起来解读《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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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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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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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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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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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04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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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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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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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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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