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无权锁我的车轮!”山东德州,一男子外出办事时,因违章停车被城管锁车轮并被处罚款200元。事后男子不服,遂以城管无执法权、处罚太重、锁车轮行为违法为由,将城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城管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元。

(案例来源:山东德州庆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赵某不是本地人。事发当天,赵某按照导航指引来到某单位办事时,因快到下班时间,遂自认为该路段车流量不大,又没有禁停标志,于是怀着侥幸心理,遂将车停放在了该单位的门口人行道上。

可不曾想,虽然赵某的办事时间不长,但其出来后车子的挡风玻璃上,还是被贴了一张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时,赵某想着自己违停在先,被交警处罚也是很正常。于是没在意,遂将处罚单撕下后便准备离开。

可赵某准备去打开驾驶室的大门时却发现,自己的左前轮被大锁锁住了。此时赵某心想,交警只会拖车,不会锁车,故打开处罚单查看,希望能够从中找出锁车之人的联系方式。

在得知作出处罚的单位是城管后,其一方立即联系对方并当场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随后赵先生越想越不服气,于是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城管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一方经济损失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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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几点质疑:

第一,赵某认为,只有交警单位对违章停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才有执法权;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据此,赵某认为其一方违章停车时,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的。因此城管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根据其违法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某的意思就是说,虽然其一方行为违法,但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因此应当从轻处罚,而不是一出手就处罚款200元的顶格处罚。

第三,即便其一方行为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单位只能将车拖移至指定位置,并不能采用包括锁车轮等任何强制措施。即赵某认为城管锁车轮的处罚方式,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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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城管有管辖及其职能范围内处罚权。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车处罚的初衷是,是为了制止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人车出行的违法行为。而强制锁车轮的处罚措施,既起不到缓解拥堵,恢复秩序的目的,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认定为执法程序违法。

再次,《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不予处罚。

据此,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有违法停车行为,但由于其行为并未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城管一方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赵某未能合理举证造成其一方的30元经济损失,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城管一方执法程序违法,故判定城管一方撤销对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法院同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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