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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0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会所二层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支付原告结算款的97.5%;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被告代付维修费用,则被告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发生被告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被告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1月15日,涉案工程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原、被告确认工程结算款为352,251.47元。原告施工的装修工程添附于房屋内,不符合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 2021年5月,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汇票,但因被告资金问题无法承兑。

法院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343,445.1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343,445.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在案证明,足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装修工程款共计352,251.47元。针对此款,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支付原告结算款的97.5%,故被告理某于2021年2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343,445.18元。被告虽交付了汇票,但因资金问题无法承兑,故被告构成违约,被告除应继续付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针对剩余2.5%的工程款,合同约定作为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目前支付条件尚不成就,故本院对于该笔款项的诉请暂不予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