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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被告2013年相识后交往,原告系单身,2017年底因被告未离婚双方结束交往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627,67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29万元。原、被告分手后,原告曾某向被告催讨转账款未果。嗣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属民事纠纷,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130万元;

法理分析:本案争议一在于原告给被告钱款的金额。经与原、被告当庭核对,被告认可收到原告银行转账金额为1,627,67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金额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赠送给被告的衣服、首饰等,因其只提供了相应票据,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述物品已赠送被告,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代缴社保费用,因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系案外人之间的转账,故本院不予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