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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内未生育子女,2、青浦区香花桥普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17万元,离婚生效,一个月内付清,该房内设施设备男方得家具一套、彩电一台,剩余归女方,协议的房屋住址变更为121弄7号301室;3、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双方无其他争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提出被告婚姻关系期间存在外遇,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就此提供充分依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主张难以采纳。原告提出的被告打原告的行为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争吵所致,原告主张系家暴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