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日松与孙伯英(照片中马赛克处)屈尺位于新店溪相当上游之处,不可能有人“无心”在此丢弃医疗废弃物

你听说过泡在福尔马林里面,毛发仍会持续生长的头颅传说吗?这起由法医杨日松亲眼观测到的难解事件,主角便是此案的受害者孙伯英。这一切,都要从“脚”开始说起……

新店双溪,惊见怪腿

1959年12月24日早上七点多,在新店镇屈尺里双溪口下龟山水泥桥溪边,台电屈尺沉沙池的管理工人一家正准备梳洗,展开又一天的工作。

这时,他们看到有个东西漂在沉沙池的水闸附近。然而沉沙池,顾名思义,就是负责沉淀杂物的地方,漂来木头,甚至是死掉的猫狗都很常见,也就不怎么将此事放在心上。

那包漂流物就这样在水面上漂啊漂,到了下午两点多,终于被水流冲到池边。都靠得这么近了,工人于是用钩子将它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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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长约三尺的包裹,外层用玻璃雨衣布(一种尼龙或塑料制品,在当时是流行货)裹着,再用铁丝绑起来。

工人自然要拆开来看看里面到底是什么了。揭开后,第一层是奇臭无比的棉絮。闻惯死猫死狗气味的工人,此时心中应该已经猜到这里面应该是生物的遗体。

但他绝对没想到揭开棉絮底下的白色粗布被单时,竟会看到属于人类的两条大腿、夹在大腿中间的两块砖头,以及把这些东西绑在一起的铁丝。

看到这幅景象,一般人应该都会吓得大叫,然后屁滚尿流地找电话报警吧?但根据当年的报导,打开这惊悚包裹的工人因为“并未十分注意”因而没有立即报警。

一直到26号晚上,才有分局警员在当地派出所的通知下,将这一双大腿装在一口缸内送交警务处刑警大队检验。

一验之下,发现事情相当严重。警方发现,这双断腿的剖面,是被凶手以利刃割开的。这显然是继两年前的张昌年案后,又一起惊人的分尸命案。

那么问题来了。其他的部位,到底在哪里呢?

字纸篓内的头颅,与进口布料包裹的遗体

最合理的推测,其他尸块就是在附近吧?在掘沙、放水、打捞后,警方在28号,确实找到了被害人的头部与一包血衣。

据当时的报导,头部“系在颈部的位置被切断,下颚肌肉尚未全腐化,牙齿洁白整齐,双眼张开,死不瞑目”死者的太阳穴遭铁器打伤,应是死后遭到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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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被包裹的齐整的腿部,寻获的头颅也经过棉被、白布、进口汗衫等布料层层包裹,最外围则是以蓝色玻璃纸封住,然后放到纸篓里面,上面再押上两块砖头,最后用绳子绑在一起。

如此“眼熟”的包裹方式,无疑正是两件躯体部位遭同一人弃尸的绝佳证据。警方同时还找到一包以棉被包裹的铁灰色西装裤,与新的外国制夹克各一件。

这包血衣显然与本案有着密切的关连。警方瞬间士气大振——这些外国制的物品,在当时可不是寻常人家普通会使用的。

警方研判,从此处不难得到许多线索。于是,接下来只要找到躯体,再来清查失踪人口的行踪,案件的侦破,可说指日可待。

只是,问题就是他们怎么样都找不到躯体。

找到躯干了?!

凶手到底把躯体放在哪里了?比较合理的猜测是同样沉在池中。29日凌晨5点半,警方二度放干沉沙池的水。据传,当时在放水口突然出现了一个包裹。

解开一看,里面赫然是同样被以铁丝捆绑,外面裹以白色被单与蓝色玻璃布的躯干与右臂,里面还塞着八块大颗的新店溪鹅卵石,推测是想作为沉尸之用。

尽管左臂的下落尚且不明,但警方总算是将死者的遗体大部找齐了。

然而这个好消息,很快的遭到警方否认,实际上警方并没有找到死者的躯干。

或许是为了引开大众的注意力,当晚警方发表了法医检验的细节——被发现的死者系男性,年约30岁,身材中等,高约168公分,面貌端正,牙齿整齐,非劳力工作者,约于本月18日前后被害。希望民众协助指认被害者的姓名与身份。

尸体的头颅也为了辨认方便起见,在此时经防腐处理,并登上了头版版面——即便放到今日,这样的做法也颇不寻常,更别说是在当年的时代环境下了。

调查方面耗费了这么多的心力,最后收到了四起可能的通报——一个美国宪兵前来认为死者与该机关失踪的一个华籍职员面貌相似、两个失踪家属前来辨认,一个台北市居民认为他看到的是其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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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指认多数不相符,较有可能的只剩下外籍机关华籍职员这条线索。而警方的难题,除了死者的身份外,还在于他们从没找到的躯干到底被藏在哪里?

于是,警方在“与该(外籍)机关合作侦查”的同时,也决定要扩大搜索范围。

30日凌晨,警方开始搜查屈尺至乌来的龟山地区。31日午夜,甚至连警务处刑事科的科长冯文尧也都到了此地坐镇指挥。

就这样,新年悄悄的到来。在一无所获的情形下,警方迎来了继续加班搜山的1960年元旦假期。

“本案一定会破案,只是迟早的问题。”尽管整体的搜查工作如坠五里雾中,但办案人员却信誓旦旦的如此表示。是什么让他们如此有自信不会重蹈1958年的宝桥命案?

天上掉下来的凶手

在毫无所获的四天后,惊人的消息在1月3日见诸报端:破案了。

这个戏剧性的转折发生在1月1日晚上11点多。分尸案的疑凶刘志才在陆军总部中校军法官郭振武与退役军官王鼎兴的陪伴下,从新店到警务处自首。

据他供称,死者名为孙伯英,30多岁,为一退役人员,住于台北市。接着,警方依据刘志才的供辞在2日逮捕了另一个嫌疑犯袁毅铭。

令人惊讶的是,刘志才、袁毅铭与孙伯英竟然是多年的军中同袍。为何能对同吃一锅饭的兄弟下此毒手呢?刘志才等人一开始供称,原因是两人的钱被孙伯英吞了,在怀恨之下,遂以利刃砍杀后分尸。

然而不过一天,案情就有了一百八十度的翻转。在1月4日,联合报上刊出了详细的犯案经过与动机缘由。新报导和刘志才与袁毅铭当初的供称相反,并不是死者侵吞了他们的财产,而是他们觊觎甫退役的死者手上一万多元的退役金。

在教师和公务员的月薪不到700元的当时,一万多元确实称得上让人为之垂涎的大笔金钱。然而,一样是军人退役的刘志才和袁毅铭的手上就没有退休金了吗?

原来,刘志才曾和人合伙经营酱油公司与杂货店,均因经营不善而退股、倒闭。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刘志才向袁毅铭说:“大丈夫上要顶天,下要顶地,中间良心要黑。现在生活已到无路可走之时,不得谋生财之路,最好的办法将孙杀之劫财。”

同样缺钱的袁毅铭,略加思索后便加入了这个谋财害命的计划。

两人先于台北市通化街39巷58弄以每月房租400元租了一栋房子,搬进去后,再由刘志才去和退役后转到税捐稽征处上班的孙伯英说他们现在正计划重开豉油厂,要他入伙并住进屋子内。

不疑有他的孙伯英搬了进去,展开与凶手们的同居生活,一步一步走向同袍设好的死亡陷井。

自投罗网的被害者

刘志才供出的计划是这样的:刘志才去衡阳路上的几家药房买了很多安眠药。自行拆解七颗安眠药的量后,将药粉倒在小纸包内,告诉孙伯英说这是他们共同认识的医官为了孙伯英的睡眠呓语症状而调配的特效药。

不疑有他的孙伯英将药吃了下去,两个小时后药效发作。

头晕眼花的孙伯英,不知是否起了疑心,又是要到屋外呼吸新鲜空气又是要看医生的,刘志才在拖无可拖的状况下,雇了一辆三轮车,扶孙伯英上车。

但一等孙伯英熟睡,便要三轮车驶回家中。随后,他就开始准备杀人分尸的准备工作。

15日凌晨4点,孙伯英遭到刘志才与袁毅铭两人以红砖和木棒对其头部猛击。尽管陷入昏迷状态,孙伯英仍发出呼救声。情急之下的刘志才,掐住了他的颈部。

而袁毅铭呢,则不知道为什么要选在此时持剪刀将其全身衣裤剪破撕下。之后,以铁丝将其两手捆绑,最后将孙伯英抬到厨房内分尸——不过,孙伯英那时还没死呢。

但杀意甚坚的刘志才与袁毅铭,已在孙伯英的身下垫好了棉被衣物。之后,由刘志才持菜刀,自颈椎第一节与第二节之间,将孙伯英的头颅割下。随后分割其双腿,再将这三个部分以棉絮、被单、衣物裹起,包成三包。

等他们完工,时间已经来到早上十点。这场历经六个小时的残忍凶杀,方才告一段落。

但对这段供词,袁毅铭有话要说。他说,他在凶案发生前就决定抽手不干了。13日时因为这样和刘志才大吵一架。

14日晚上,袁毅铭先去拜访住在新竹的友人叶荣华,当晚则借住另一个住在新竹的友人马平健家中,15日中午也在马家吃中饭。

若是如此,则袁毅铭不可能参加孙伯英的谋杀——袁毅铭说,他只有协助刘志才把尸体运去埋而已。

无用的杀人保证书

但根据刘志才的说法,“大功告成”之后,刘志才与袁毅铭将厨房洗刷干净,并开始分赃。孙伯英的财物包括90张票面100元的台银有奖储蓄券,与一张票面7000元的台银定期存款单。

总价值约16000元新台币,可见得孙伯英在退役之后的兼职人员工作,对他的存款确实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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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单暂时没办法处理。于是刘志才分给袁毅铭40张有奖储蓄券。所谓的有奖储蓄券,在当时是兼具国债与奖券性质的理财工具(或者说,是湾湾政府拿来吸收民间“游资”的好帮手)。从时间来推断,孙伯英手上的应该是《八七灾区复兴建设有奖储蓄券》。

1959年,在藤原效应的推动下,往日本去的艾伦台风却让一个热带气旋在嘉义登陆。西南气流引入的大量水气,导致惨重的灾情。

据统计,该次水灾共造成667人死亡、408人失纵、942人受伤,总计30万人受灾、近3万间房子全倒,灾情规模仅次于1999年的921地震与2009年的八八风灾。这个储蓄券为期一年,特奖四十万元。没有得奖者可在三年后赎回。

相较于其他储蓄券,这款储蓄券的销售状况特别好,最后让政府如期吸收了一亿两千万元(那可是在1960年!)的资金。或许由于销售特佳,这款储蓄券也是所有奖券中可以自由买卖、向银行质押借款,确实具有公债功能的储蓄券。

平分了储蓄券的两人,还立了保证书。上面写着“此事你我行动一致,意志一致,决不采取单独行动”等词句,两人签名后相互交换。可惜,这样的预防措施,在不安的良心面前,显然毫无作用。

所以,我说那个身体呢?

要核实刘志才等人所说的供辞,最好的方法就是问他们那剩下的一截尸首到底在哪里。两人投案时,宣称身体被抛在新店到社子这一段的淡水河里。

根据供词,警方本来已经要在淡水河展开打捞作业,但大队长郦俊厚觉得此一供述相当可疑。几经波折,凶手们才坦承孙伯英的身体,是被埋在新店水业新村芊蓁湖路五十一号的后山上。

原来,刘志才在与袁毅铭分道扬镳后,先去问了存款单兑现的事情。发现该单只能在三月后才能兑现,觉得太久就把存单烧毁。之后,去公路局车站,问到六点多开往乌来的车旅客最少。遂决定搭乘此般公交,到乌来弃尸。

刘志才本来想要把尸块丢到台电沉沙池水闸,但因刚好碰到一个农人路过而作罢。稍后,他走到沉沙池附近的一条小路,将头部抛到出水口的水圳内,头部旋即下沉。但腿部就没这么顺利了。因为包裹腿部的雨衣内有空气,久久不见下沉。

对此毫无心理准备的刘志才,被吓了一跳,“拔腿就跑”。在回台北并找到袁毅铭后,两人商量要将孙的身体部分改成土葬。于是到了芊蓁湖路勘查地形,并到邻近的同袍王鼎兴家偷取圆铲,在一棵大树旁先挖好土坑后,返回台北。

当天下午,刘志才借着袁毅铭想要借住王鼎兴隔壁的钟麒水家的名义,将行李与尸体一起搬到附近。等到夜深人静时,两人将尸体抬到山上掩埋。

芊蓁湖路位于碧潭吊桥以南约一公里,是一座荒凉,陡峭的小山。山麓下,搭盖着一排排疏落的简陋房屋,坐落在此地最高处的,就是芊蓁湖路51号。

51号共有房屋三栋,第一栋是水泥盖的,第二栋是有二房一厅一厨房的茅屋,为钟麒水的住所,第三栋则是王鼎兴所住的砖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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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切浑然不知的钟麒水,在案发后大叹自己倒霉。陆军中校退伍的钟麒水,原籍江西,搬进芊蓁湖路51号第二栋屋,已有一、二年。他在此养羊养鸡,已度晚年。最近才因所养的13只羊被偷而心烦,却又碰上借住的朋友其实是分尸恶煞这样的情况。

据他所说,两人告诉他生意失败,债台高筑,现在为了躲债希望能暂时在此借住。心想大家都是苦命人的他,于是同意了。没想到两人实际上是要躲避侦查。

尸体最后在屋后地下寻获。掘出的孙伯英身体,是用雨衣和布匹包裹,像一个行李卷,已经奇臭难闻。

余闻

被害人孙伯英的遗体,5日下午由其生前友人汤玉铭移送至极乐殡仪馆举行火葬,治丧费用则是由凶手处追回死者的四千元有奖储蓄券支付。

12日,刘志才与袁毅铭两人被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院于2月19日召开侦查庭,由刑庭推事杨家骧、检察官张泽涵执行。

一切都相当顺利,只除了轮到刘志才被问到行凶经过时,虽然承认杀害孙伯英,但却矢口否认他对刑警大队讲述的经过,说那都是疲劳审问的结果。

刘志才呈上了一纸《辩护书》,上面写着“案发之日,他在烧开水,孙伯英突然踢了他一脚,两人因此吵架,孙再踢他一脚,他就拿起石头失手把他打死……”

刘志才承认杀人,否认预谋,另一方面,也替袁毅铭开脱。刘志才说,分尸与包装都是他一个人所为。袁毅铭是事后才知道他杀了孙伯英,知情后也不愿协助他。

原本,刘志才的计划是把头丢在碧潭,身体丢在大溪,双腿丢在屈尺,但因为袁毅铭不肯帮忙,才将头和腿都丢在屈尺。至于身体的部分,袁毅铭只有帮他挖洞,其他一概不知。

袁毅铭则表示,刘志才杀孙伯英的那天,他人不在台北,而是在苗栗的朋友家中。他对这件事从不知情,也没有对警方承认过,希望庭上代为雪冤。

法院不采信他们的供词,判决主犯刘志才死刑,从犯袁毅铭有期徒刑五年。两人不服判决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结改判,刘志才抢劫而故意杀人,处死刑,依法剥夺公权终身,袁毅铭共同预备杀人,处有期徒刑一年,又遗弃尸体,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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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又不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1961年10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更审终结宣判,撤消袁毅铭共同预备杀人的罪名,维持刘志才抢夺财物、杀人,处死刑与依法剥夺公权终身的判决。袁毅铭的部分,则因帮助遗弃尸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到此,告一段落。然而此时可能没有太多人关注此案了——原因无他,1961年2月台北市发生了另一起更耸人听闻的分尸案:琉公圳分尸案。

然而,在一切都尘埃落定之后许多疑点或许才正要出土……

调查员研究屈尺分尸案时,在长篇累牍的数据内发现了许多前后不一致的报导。

由于彼时仍处于戒严之下,新闻报导——尤其是此类信息全权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的新闻报导,何以出现这些前后矛盾的现象?此点可说颇为耐人寻味。

疑点一:发现者的身份与时间

1959年12月28日,根据《联合报》的报导,第一发现者是在24号时,因“在溪边挖砂石”而发现腿部遗体的“新店镇屈尺里双溪口路某住民”。

这位住民拖了一天,在25日时才向屈尺派出所报案。当时该所的驻警认为这是“医院手术所锯掉的病腿”,因此不甚重视——不是我要吐槽,但认真的?这个说法一听就知道“站不住脚”。

首先,这里已经是比碧潭更上游的河道了,再往上不可能有能执行这类手术的医院。同时,该部位经过仔细的包裹,如果仅是医疗废弃物,未免过于大费周章。

因此,驻警在26号向上级单位一提出报告,新店警察分局局长朱耀坤很快就将之提送到警务处刑警大队化验。法医检视后,确认有谋杀的可能性,于是侦查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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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联合报》针对分尸案的发现者,有了更详尽的采访。在这采访中,第一发现者从溪边挖砂石的住民,成了管理台电沉沙池工人的家属。

台电工人代表家属告诉记者,他是在25日清晨七点多起床后,在井边取水时,发现水池靠近水闸的附近有一物体在水面上漂流。

到了下午两点,因漂流物被冲到池边,才打捞上来看,发现里面装的是仔细包裹的人类大腿。

然而到了31日,署名伟光的记者却又在《联合报》上刊登的报导,指出:“因为两条怪腿是于本月廿四日为看圳女工人林廖查某在挑水时发觉,廿五日由其丈夫证实后,再往警方报案,廿六日下午将双腿送来台北。”

此处,发现的时间又移回第一个版本的24日,而发现者的行动则从挖砂石改成了第二个版本的挑水。然而,就29日的报导,发现者即为挑水者,亦即为台电工人的家属。

那么,如果林廖查某是看圳的女工人,同时又是挑水的人,那么代替他发言的丈夫,其职业又是什么呢?

单就从这三日刊载的三篇报导,即可看出一个相当诡异的情况——第一发现者的身份不明、发现时的行动不明,甚至于发现的日期,也出现了前后挪移的诡异状况。

疑点二:没有解释的纸篓与外国制的衣物

第二个引起调查员注意的,是在一开始的几篇报导中有着详细记载的相关物品。

28日找到头颅后,联合报于29日刊载了描述头颅状况的这一段文字:“该人头的太阳穴被铁器打伤,由此推测其系于被打死后,头部始被砍断,该人头系用外国货汗衣包住,再用白布及棉被单包裹,外用一张蓝色玻璃纸包封,放入一纸篓中,上放两块砖头,然后用绳捆缚。”

在找到头颅的时候,警方也另外发现了一包血衣:“内有铁灰色西装裤,新外国制夹克各一件”。

针对这些遗物,30日时《联合报》引述不具名专家的看法,认为这些物品对于侦查均有相当的助力:现场发现的遗留物,均为破案宝贵的线索,如分尸案首先发现之大腿,外面以白粗布被单、棉絮、玻璃布西服套、铁丝等,后来发现之人头,外面包以外国货的汗衫,又有剪下来的尼龙雨衣,及盛人头的铁丝字纸篓等,对这些遗留物品一件一件的仔细研究,从这些物品亦可假设出犯罪者是属于何种身份的人,如玻璃布西服套,可以推测凶手是有西装的人,他的西装可能不止一套,如果只有一套西装的人,不可能有西服套,因为每天要穿,不会备有此物,该西服套是国货?还是外国货?要仔细研究。

外国货的汗衫,是什么牌子?尺寸大小,此外最重要的是这个盛人头的纸篓,该纸篓是用铁丝制的,一般家庭很少备有纸篓,即便有备此物的,亦以竹制的纸篓较多,像这种铁丝制的纸篓以机关用的较多,假使从规场附近展开清查,要注意到铁丝制的纸篓问题。

然而,在凶手刘志才投案后,关于“铁丝制纸篓”、“玻璃布西服套”与“外国汗衫”等物品的讨论,却嘎然而止。

报刊上的报导,除了玻璃布外,几乎没有讨论本身已然山穷水尽到要杀人谋财的刘志才,是如何弄到这些堪称奢侈的物品,又为何要将奢侈品用在弃尸上呢?

那么,这些东西有可能是孙伯英的物品吗?然而,据孙伯英的朋友所说,孙伯英“他把金钱看得很重,平日电影也很少看,除日常必须开支,不花用一分钱。”

他对金钱的简省,到了朋友找他叙旧,“也不忍叫他花钱请客”的地步。这样的人,会去购买昂贵的舶来品,与自己用不太到的铁丝制纸篓吗?怎么想,都觉得不太符合人设啊。

这些昂贵的制品,到底从何而来呢?

疑点三:持续追踪,但默默消音的“失踪外籍机关华籍职员”

在刘志才未投案,供出遭害的是孙伯英以前,找到的头颅姓啥名谁,一直是警方侦办的焦点。尽管不乏情报(基隆失踪的小老板与两个前往认尸的失踪者家属),但经后续查证,应该都属于假警报。

然而,在零星的认尸者中,却有一位特别引人注目——有个在“我方某治安机关人员陪同下至刑警大队接洽”的美国宪兵,认为死者的面目和他们机构中一个失踪的华籍职员颇为相似。

就报导指出,警方专案小组对此亦相当重视,在30号下午调派多名干员化妆查访该机关的人员动态与纸篓的来源。但这也是此事最后一次跃上新闻版面了。

隔两日,刘志才随即自首投案,而这名面目不详的华籍职员后来找到了没有?他任职的到底是哪个“外籍机关”?再也无人闻问。

疑点四:一度找到又消失的神秘躯干

30日的《联合报》,刊载了一篇相当有意思的新闻报导,标题为《阴错阳差?说得死尸活现下午又不对了》的短消息,指出“分尸案胴体传于昨日上午在屈尺沉沙池寻获。刑警大队长郦俊厚,于昨日下午否认。”亦即标题“下午又不对了”一语的由来。

同时,在《死尸的胴体传昨晨寻获》一文中,对此有着更加详细的描述:于池水将干时,放水口突然出现了一个包裹,经将该包裹捞起解开后,赫然为被割裂的赤裸胴体与右臂,左臂尚不知去向。

该具尸体被以铁丝捆绑,外面裹以白布被单及蓝色玻璃布,白布被单上有一个角被剪去,推测当系被单上写有姓名或记号,凶手因恐暴露形迹,而被剪去,被单里面塞有新店溪大形鹅卵石八块,作为沉尸之用。

此一消息立即不胫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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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单只是有“寻获胴体部分”的风声,那么或许可以说是谣言风传。但紧接着的描述,实在让人有着“如果是谣言,未免也太有真实感了吧!”的疑惑。

在31日的报导中,署名“伟光”(沈玮光)的记者指出这段针对寻获胴体的描述,实际上是出自负责侦查的刑事队长郦俊厚之口:

刑事队长郦俊厚,于廿九日上午十一时许表示身躯已于当日上午九时在屈尺现场寻获,郦大队长当时只是接到专案小组的报告,并没有看到寻获的死人身躯,当时说没有感觉到什么,及至下午尸体送至大队之后,经法医检验发觉刀口不能吻合,乃否认他上午所说的一切,据传郦大队长为了这个原因,乃将已寻获的身躯移至另一个地方,以避免记者追查。不过警方迄仍否认没有找到身躯。

这条线索,于是耐人寻味了起来。刀口不能吻合,代表无法确认寻获的头、躯干和双脚是同一个人的身体部位。

然而,他们的捆绑方式又是那么的如出一辙到警方在第一时间认为是同一个受害人。

若这个报导为真,则非常明显的事实是,被分尸的死者或许不只一人。

沈伟光也同样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文章中相当直率地问了许多问题:

现在问题的重心是已寻获之身躯是否为死者所有?

或系另一宗谋杀分尸案?

或者找到的只是一件漂流物,甚或什么都没有找到。

颇值得慎重研究,如果所寻获的身躯是死者的,则郦大队长为什么先宣布寻获而后又要加以否认,同时既然未寻获,为什么要请检察官勘察现场?

因为郦大队长曾经说过一句话,不完整的尸体,是无法报请检察官相验的,在发现大腿与寻获头部以后,警方为什么不立即请检察官验尸,又为什么要在郦大队长宣布寻获又加否认之后,始请张泽涵检察官偕同叶昭渠法医前往勘测现场,从案情表面上看来不无蛛丝马迹可寻,或许其中另有文章。警方在难言之隐的情形下,不得不以真弄假。

如果所寻获之身躯是另外一个人的,那么问题更大了,因为一件分尸案尚未找出缺少的尸体,竟发现又有一人被谋杀分尸。

这也是调查员在读完上述报导后油然而生的疑惑。然而这些问题,都随着刘志才投案,带领警方到避居地的山上掘出尸身,而被淹没在后续的报导中。

疑点五:消失的黑色轿车,与奇怪的搜山

再也无人追问的,还有据称在案发前后被至少两名证人目击到的神秘黑色轿车。据报导,在1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8点多,有两个证人目击到一辆神秘的黑色轿车出现在台电沉沙池旁。

目击者说,他看到有个男子两度佝偻上身,似抱有物件走近池边,于离去时并曾在池边洗手。这个男子是谁?他往沉沙池里丢了什么东西吗?

除了神秘轿车外,也有人宣称自己看到一辆吉普车停在水圳附近。警方有找到这些车辆的车主并盘问他们为何出现在该地吗?

不仅在搜查车辆的部分令人感到疑惑,警方在宣称仍未找到身体部分的状况下,选择的竟然是在31号的午夜动员大批的警力搜山。如此大规模的警力动员,若没有相当确切的情报或者紧迫的必要性,不过是徒然耗费人力而已。

对此,沈伟光也有相当犀利的见解:

最使人怀疑的还是警方专案小组,将全部精力集中于搜山,他们需要搜索的是什么,是搜索第一现场,抑是所寻获之胴体发生了问题,不能与人头大腿合为一人,必须再搜寻其他的残骸。

如果是属于前者,那更令人堕入五里雾中,因为目前最需要了解的死者姓名和身份,如死者姓名查出再从死者的各种社会关系上去研究凶手是谁,以及第一现场可能在何处,现在警方不从查寻死者姓名(或许已查出姓名)着手,反而集中全力去搜索屈尺至乌来的山区,那么第一现场有可能在山区吗?

如果第一现场是在山区,那么那只铜丝纸篓凶手又从何处弄来,凶手会在行凶之前,就想到要杀人而分尸,再在市区准备好只纸篓带去装盛人头?

如果是于后者,那么问题就更严重了,如果不幸所寻获之死者胴体又是另一个人的那么这件分尸案的被害者可能不止一人,如此项假定成立,那么警方专案小组的工作人员不断地搜查山区,可能又是搜查另一个死者的尸体。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沈伟光显然颇为怀疑警方所发现的是一起连环分尸案。或许有人会说,这可能是刘志才投案后告诉警方的情报。

然而,此处我们须谨记刘志才是在隔日的一月一日晚间方才投案,而他投案初期,先是供称身躯被他弃置在淡水河中,接着又翻供宣称是埋在阳明山上。

直到说出是埋藏在藏身住所后方山坡上时,已是1月4日。难不成当时的警方有天眼通,可以预知案件日后的发展?

疑点六:孙伯英的友人,为何不肯领取头颅?

孙伯英的头颅,因知名法医杨日松认证其泡在福尔马林中仍会生长头发胡须的奇异状况,而成为知名的灵异传说。

然而,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孙伯英的友人汤玉铭领取了他的身体和双腿,却独独不愿领取他的头部?

根据报导,孙伯英的治丧费用,系由凶手处追回的赃款作为开支,并不须费汤玉铭一丝一毫。而汤玉铭既愿替朋友送这最后一程,却为何偏偏不愿领取头颅?

查询日后的相关报导,均说头颅晚于身躯被发现,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发现的顺序,是双腿、头颅,最后才是身躯。

再加上汤玉铭在1月5日领取友人遗体时,不仅案件已破,身体的所有部位也都已经寻获。

那么,到底有什么样的理由,足以让愿意出面替朋友收尸的人,让朋友的头颅继续泡在福尔马林里面呢?

福尔摩斯曾说过,“排除一切不可能的,剩下的即使再不可能,那也是真相”。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能否大胆假设,汤玉铭之所以不愿领取孙伯英的头颅,是因为那有可能不是孙伯英?

想想,孙伯英虽然在台湾没有亲人,但他的朋友、旧识、同事与同袍,面对这起惊天动地的案子时,有可能一个人都没认出他来吗?

但若说这个“孙伯英”,其实并非他们认识的孙伯英,那么是否就有了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呢?

关于孙伯英命案,从报导中还可以找到许多细微的疑点。比如在破案前,办案人员便信誓旦旦地宣称“本案一定会破案,只是迟早的问题”一事,他们到底何来这种底气?

尤其是在前面有一起木栅女尸案并未侦破的情况下?加上袁毅铭的供词、刘志才的反复翻供等等,这第二件分尸命案,或许真相比我们所知道的要更为复杂,也说不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