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的通知

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暂时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0号)第二点“简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手续”的工作要求,根据我中心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工作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非婚生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定继承人中有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震亡,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其死亡证明的,可以书面承诺加辅助材料代替震亡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特此通知。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