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这个教授说了什么,因言获罪,都是可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现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犯了诽谤罪,也是被害人提起诉讼,法院才受理,而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譬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

换而言之,所谓诽谤罪,通常属于自诉,而受理机关是法院,而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果教授错了,自有法院判决,用不着教授退休前的工作单位越疱代疽。

另,有关“那个词”,说了就是死罪?

“那个词”最初是古印度佛经对中国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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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题梵书》

毫(鹤)立蛇形势未休,

五天文字鬼神愁。

xx弟子无言语,

穿耳胡僧笑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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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法师

下文中的至那就是xx的意思。

戒日王劳苦已曰:“自何国来,将何所欲?”对曰:“从大唐国来,请求佛法。”王曰:“大唐国在何方?经途所亘,去斯远近?”对曰:“当此东北数万余里,印度所谓摩诃至那国是也。”王曰:“尝闻摩诃至那国有秦王天子,少而灵鉴,长而神武。……秦王天子早怀远略,兴大慈悲,拯济含识,平定海内,风教遐被,德泽远洽,殊方异域,慕化称臣。氓庶荷其亭育,咸歌《秦王破阵乐》。闻其雅颂,于兹久矣。盛德之誉,诚有之乎?大唐国者,岂此是耶?”对曰:“然。至那者,前王之国号;大唐者,我君之国称。昔未袭位,谓之秦王。今已承统,称曰天子。”(《大唐西域记》,中华书局,2007年,页436)文中的“至那”,即“支那”。

梁启超在他所著的《戌戍政变记》里面,也有这样一段话:“我xx四千余年之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以后始也。”

章太炎写过一篇《正疆论》,他说:“以xx与日本较,则吾亲xx;以日本与满洲较,则吾宁亲日本。”

严复,曾经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翻译成《原富》,他是这样翻译的:“

埃及、印度、xx三古国皆有海禁,以内地市场已广,不愿有外交致窥伺。然而是三国,皆古盛而今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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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也写过一篇名为《支那保全分割合论》的文章。事实上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孙中山远远不止一次称呼中国为“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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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瑾《xx逐魔歌》

四邻环绕欲逐逐,

失权割地无时止,

这等人儿还昏昏,

如梦如醉如半死。

吁嗟乎!

我国精华渐枯竭,

奈何尚不振衣起?

无心无肝无脑筋,

xx大魔首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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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一多《我是中国人》,在这首诗中,闻一多多次高呼“我是xx人”。

我是中国人,我是xx人,

我的心里有尧舜的心,

我的血是荆轲聂政的血

来吧,上述人物,一起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