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内蒙古全区困难群众在参保缴费、门诊和住院治疗等方面,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医疗救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介绍,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按该项《实施意见》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实施意见》按照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的要求,发挥改革协同效应,聚焦1个目标,即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