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张兰(化名)35岁,是一家健身房的高级教练,和老公已经结婚5年。婚后,老公因为张兰的工作曾经和妻子发生多次争吵。因为老公经常听到老婆和学员之间的一些绯闻。虽然,老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婆红杏出墙,但是,由于老婆工作的地方并不单纯,平时接触的人也非常复杂,久而久之,老公终于决定不再忍受。

老公给张兰下了最后的通牒,要么离婚,要么离开健身房。张兰感觉老公莫名其妙,不可理喻,并且感觉自己非常委屈。由于和老公没有孩子,没有任何牵绊,气愤的张兰决定和老公离婚。

离婚后,张兰感觉心情十分烦闷。晚上十点多正准备收拾东西回家竟然发现自己的手机被偷了。张兰立刻去监控室查看监控,他发现是自己的一个大学生男学员拿了手机。

第二天,张兰把那个学员约到自己的家里,那个学员看着监控录像哑口无言。张兰要和学员发生关系否则就报警。学员为了不坐牢只好默许。发生关系过程中,由于张兰用力过猛学员感觉一阵疼痛。事后经医院检查肾脏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学员要求张兰进行赔偿,张兰拒绝,学员最后报警。最终法院认定,张兰构成强制猥亵罪,学员构成盗窃罪,二人纷纷被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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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链接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