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情节

小刘和男友小金从“二房东”老郑那里租房子,租住在鼓西路的一套房里。自从搬进新的出租房后,“二房东”老郑一直非常热情,经常约小金到外面喝酒。

一天晚上8点多,老郑约小金到中亭街喝酒,老郑不断的给小金灌酒,白酒喝完了,又继续喝红酒。最终,小金喝的不省人事。

女友小刘并没有先行休息,她由于担心男友喝多了,便一直在等他回家。凌晨2点多,小刘听到熟悉的敲门声,打开房门一看,门口站立的不是自己的男友小金,而是“二房东”老郑。小刘并没有多想,“二房东”老郑借机冲入房间,掩上房门,将小刘扑倒在床上,想强行与小刘发生关系。

老郑的疯狂,引起了小刘的强烈反抗,小刘不断的用双手乱抓。老郑的身上多处被小刘抓伤。二房东老郑只好扫兴地离开小刘的房间。随后,小刘报了警。当日凌晨,老郑在住所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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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郑供述,当日凌晨,小金被他用白酒加红酒灌醉。随后,他借着酒劲回到住所,想强行与年轻的小刘发生关系,“都怪我,酒后太糊涂了”。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房东没有得逞还构成犯罪吗?

二房东虽然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但是他的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奸淫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因此构成强奸罪。但是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没有得逞,因此属于强奸罪的未遂。

由于二房东没有得逞因此在判刑时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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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链接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