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魏凯 通讯员肖乃花 成铭 近日,针对广东省沿海部分地区存在已批准用海项目(特别是养殖用海)未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970 号),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是针对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的用海项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及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针对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用海项目,申请人需申请续期且获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续期但未获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三是针对填海成陆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用海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权利人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根据竣工验收的填海成陆范围与原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范围的一致情况,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是加强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成果日常管理和更新,将登记结果实时上传至省级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

该通知印发后,将有利于全省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省级与地方保持上下一致,为今后用地用海项目权属审核等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合法、有效的数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