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称,因唐山烧烤店群殴女孩案件关系,唐山公安局路北分局的一位副局长被免职。在发生类似唐山群殴案的时候,群众经常会看到某些干部被免职,有些干部被撤职,这相当于当事人对相关案情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是免职和撤职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其实两者差异是非常大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是一种行政处分;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只是意味着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不属于惩戒措施,也自然不是行政处分。比如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都是常见的免职原因。但是本案牵涉到的这位副局长的免职应该是有一定惩戒性质的,这个依据是什么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八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5.辞职或者调出;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在这八种情况里,2、4两种情况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初步判断,唐山这位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大概率属于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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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免职惩戒有多严重呢?《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受到免职处理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根据这条规定,网友经常看到某某被免职官员在若干年后官复原职或调往其他部门担任官职,也就很正常了。

免职虽然有1-2年的职务限制,但是相比撤职还是要轻得多。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宣告了这个人这辈子就与仕途无缘了。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正因如此,行使撤职惩戒的过程要比免职复杂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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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或者是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者是有失职渎职行为,都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需要过程较长;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因此办理速度快得多。因此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任对情况调查产生干扰,先快速将其免职调离岗位也是常见做法。这位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是不是也属于这种情况,要拭目以待。

被免职的干部是不是还会被撤职处理,理论上是可以的。在实践中,群众很少会看到某某重大事件涉及到的官员在免职后被进一步撤职处理的新闻,反而经常会看到涉事官员复出、调任的新闻,因此感觉免职后就不会再有撤职处理,因此产生了免职是一种淡化处理涉事干部手段的印象。这种印象是否是一种偏见,还需政府部门重视并增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