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广西河池,一男子为了长期占有情人,达到长期和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半夜潜入情人家中,将情人丈夫杀害。近日,某法院已将罪犯李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男子李某和女子杨某是通过聊天认识的,按理说,杨某也是四十好几的人了,到了这个年龄,平平淡淡地过好日子就是,谁曾想到,杨某认识李某后不久,就出轨了李某,成为了李某的情人。

两人非常大胆,杨某丈夫吴某出去打工后,李某就到杨某家里和她非法同居,出双入对,他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吴某不可能知道,殊不知纸包不住火,两人的事情终究被吴某发现。

按照正常的剧情发展,应该是吴某觉得受到侮辱,要找李某算账,和他拼个鱼死网破,但剧情没有按照正常的步骤发展,吴某只是约束杨某,让她不要再与李某来往,并没有去找李某麻烦。

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三者李某丝毫没有第三者的觉悟,他觉得吴某妨碍了他和杨某两人,只要吴某死了,他就能继续和杨某在一起,遂产生了杀害吴某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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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李某准备好水果刀、电棍、塑胶手套和口罩等工具后,从广东坐车到广西,并在凌晨到吴某家附近踩点,最终,在一个月黑风高夜,李某用吴某电动车上的钥匙,打开了吴某家房门,进到其家中。

事发时间是凌晨3点,当时吴某已经熟睡,对即将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李某确定没找错人后,先用电棍将其电晕,然后用水果刀将其杀害,逃离现场。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上述说的情节较轻,是指一些特殊情形,最常见的是我们熟知的防卫过当致使死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激情杀人,也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比如,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使行为人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死刑呢?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见,法院要判死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其所犯罪行必须是极其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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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第二,应当判处死刑,什么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呢?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失效)中谈到,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简而言之,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和手段等综合判断。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达到与他人之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深夜持凶器入室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后果严重,已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最后,我国实行的是死刑复核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种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所谓的复核,就是上级法院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后,觉得没有问题,最终上报到最高院,由最高院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换而言之,法院在对李某执行死刑前,最高院已经对李某的案件进行过全面审查,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也就是说,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复核的法律,都觉得李某不能被原谅,判其死刑,是其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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