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对情侣,入住了一家酒店,这天她正在洗澡,一个身影出现在浴室门口,她本以为是男友,可抬头一看,却被吓得大叫起来,对方并不是男友,而是一位陌生男人,此时的她一丝不挂,还没等她反应过来,该陌生男子就跑了出去,她男友听见声音,追了出来,从但那名陌生男子已经不见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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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和男友是在4月29号入住的酒店,2人是趁着五一假期,出来游玩的,而事情则发生在5月3日中午1点左右,随后惊魂未定的梁女士,找到了前台,告知了这个情况,可是酒店的答复却让他火冒三丈。
前台回复称:
“可能是别人走错了,或者是她没有关好门,也可能是她认识的人。”
这个回复也是绝了,他说了3个可能,全部把自己的责任给撇清了。一句话,反正就是和酒店无关。
梁女士提出看监控,前台说没有权限,随后经过调查,发现那名陌生男子是以前的房客,在联系上对方后,对方却表示,是前台带他上楼刷卡进入的房间。他的话和前台的话,完全就是自相矛盾,双方肯定有一人在说谎。
梁女士直接选择了报警,经过民警协调,酒店表示愿意免掉她2天的房费,再送3天的住宿资格。出了这样的事情,已经给她留下了心理阴影,试问,怎么还敢住下去?梁女士果断拒绝了,她要求酒店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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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协商不成,她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看到这个事情,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梁女士当时的尴尬,自己只不过想要舒服的洗个澡,居然被陌生男子看光了,更让她气愤的是,即便她被看光了,若是陌生男子所说属实,是前台误操作开了门,这名男子也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这不是他的错。
那么,酒店方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是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梁女士入住酒店,与酒店达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即梁女士支付对应的钱,酒店除了提供舒适的环境外,还要保证梁女士的隐私问题。
而在这件事中,酒店作为合同的一方,因为工作疏忽问题,导致梁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所以,酒店存在违约的问题。

所以,梁女士完全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申请必要的赔偿。

再者就是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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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它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话,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在房间有人入住的情况下,还带领客人刷卡开门,不管是因为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说明酒店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存在明显的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梁女士并未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其被陌生男子看光,精神上肯定会受到伤害。因此,酒店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在入住酒店后,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还是要有的,比如反锁,检查摄像头等等,很明显梁女士并没有反锁房门,所以,才引起了这次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