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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法律咨询】咨询人:王先生

【案情了解】

问:我和妻子马某2016年结婚,婚后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我妻子马某经营。但是2020年起我们开始吵架,于5月份分居。马某在2020年8月向他人借款18万元用于美容美发店的经营。现在我想和她离婚。请问,这笔钱我也要还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三个层次: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表现形式:①事前的共同签字;②事后一方的追认(追认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判断)。本案不存在王先生的签字与追认,不符合该情形,排除适用。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支出、老人赡养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支出等。本案情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也不符合该情形,排除适用。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本案情形中,因该美发店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大额借贷又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畴,故符合该种情形,可以适用。

综上:这笔借款虽然是分居期间妻子个人名义借的,但用于了夫妻共同财产--美发店的经营之中,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

当然了如果这笔借款是你妻子个人名义借的,也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之中,原则上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这个问题以及一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权利义务负担比例的问题,与当事人在电话里进行了沟通,在此不作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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